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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通过:收买妇女儿童不再“免除处罚”

来源:法制晚报

  今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存在了16年的嫖宿幼女罪将正式寿终正寝。针对重特大贪污、贿赂犯罪,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收买妇女儿童不再“免除处罚”

  早在今年6月,备受关注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罪”的修改倍受关注。二审稿中,该条款被改为: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拐卖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现行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在打击拐卖行为的长期实践中,这一条被认为减少了公安机关解救被拐卖人的现实障碍,但也有意见指出,这一条使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成本极低,人口交易反被放任。

  近日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三审稿保留了二审稿对该条的规定,但仍有不少常委会委员坚持提出,该条款内容不妥,对社会公众存在误导,应当修正。

  法晚记者(微信公号:fzwb_52165216)注意到,今日表决通过的草案中,相对三审稿,该条款变有变化,删除了“免除处罚”字样。

  行贿将加重处罚 仅重大立功等免除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在反腐败制度方面也做了重要修改和完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臧铁伟今日下午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此次修法在反腐败制度方面重要修改和完善为,进一步完善了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由以前规定的单纯的数额标准,修改完善后为数额加情节的标准,以更符合实际情况,更好地做到罪刑相适应。

  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增加规定了可以终身监禁的措施。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主要是严格了行贿犯罪从宽处罚的条件。

  “原来的法律规定是被追诉前主动交待的可以减轻和免除处罚,现在这个规定一般只能从轻和减轻处罚,只有对于有重大立功表现等几种情况可以免除处罚。严密了惩治刑事犯罪的法网,增加规定了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等特定关系人行贿的犯罪。另外还增加规定了财产刑。”臧铁伟说,这些修改完善的地方主要是针对当前反腐败的形势,呼应人民群众的呼声,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是落实中央有关的任务要求。

  “嫖宿幼女罪”没了

  嫖宿幼女罪是指现行刑法第360条第2款的规定,即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前刑法修改的一审稿和二审稿都没有涉及到“嫖宿幼女罪”,但在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法学界人士纷纷发声:要求取消“嫖宿幼女罪”。

  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刑法修正案(九)时,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沈跃跃和现任全国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的前监察部部长马馼在内的多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废除“嫖宿幼女罪”,嫖宿幼女一律按强奸罪论处。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就草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表示,考虑到,近年来这方面的违法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执法环节也存在一些问题,有关方面不断提出取消嫖宿幼女罪。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取消刑法中规定的嫖宿幼女罪,对这类行为可适用刑法第236条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不再作出专门规定。

  法晚记者(微信公号:fzwb_52165216)注意到,今日表决通过的法律草案中删除了嫖宿幼女罪。

  “‘闹庭’入罪”来了

  一直备受各界(尤其是律师行业)关注的扰乱法庭秩序罪,在表决稿中亦有修改。二审稿中适用此项罪名的行为第三项和第四项分别是“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及“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行为”,审议中就有意见提出,这两款规定可能被滥用。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后认为,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措辞为“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措辞为“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草案二审稿与其相一致和衔接,不宜取消。

  但为了防止该罪名在实践中被扩大化,表决稿仍作出了一定修改,即将有兜底作用的第四款“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行为”,调整为定义明确的“有毁坏法庭措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让贪官把牢底坐穿

  表决通过的草案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此前,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已经两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在此过程中,一些常委会委员和有关部门建议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终身监禁。

  多位专家指出,这一立法意见的指向,是司法实践中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等人性化政策,在违规操作中异化成一些人逍遥法外的通道,严重腐蚀司法公信力、破坏反腐败工作成效,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决定通过的草案在惩处贪腐犯罪中引入终身监禁,在我国刑法修订史上尚属首次。

  资助培训恐怖活动入罪严惩

  明确规定对袭警行为从重处罚

  一些全国人大代表以及中央政法委、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多次提出在刑法中增加规定袭警罪。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过同有关方面研究认为,在实践中,我国对袭警行为一直是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的规定处理的。

  “针对当前社会矛盾多发、暴力袭警案件时有发生的实际情况,在妨害公务罪中将袭警行为明确列举出来,可以更好地起到震慑和预防犯罪的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人员介绍。

  据此,表决通过的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增加一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文/记者温如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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