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8月29日电(记者余晓洁 田颖)29日决定批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简称公约)。同时声明:根据公约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适用的社会保险类型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另行通知前,公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为适应航运业发展新形势,提高海事劳工标准的效力,国际劳工组织于2006年2月23日在日内瓦通过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公约适用于所有海员,被称为海员的“人权法典”。截至2015年3月25日,已有66个国家批准了这一公约,其商船总吨位超过世界商船总吨位的80%,对国际航运业有重要影响。
公约由条款、规则和守则三部分构成。条款和规则规定海员的核心权利和原则以及成员国的基本义务,明确了海员上船的最低要求。守则是规则的实施细则,由强制性标准和非强制性导则组成。
此外,公约还规定了港口国检查制度,如果港口国在检查中发现船舶存在严重违反公约的问题,港口国可以滞留船舶,禁止船舶在采取必要措施前离港,并且未批约国不享受豁免,必须接受检查。批准公约将会为我国提供反制手段,避免其他批约国对我国船舶滥用“滥留船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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