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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29年前冤案家属申请赔偿4500万 法院犯难

来源:澎湃新闻 作者:马世鹏
内蒙古兴安盟中院
内蒙古兴安盟中院

  因为29年前的一起冤案,57岁的吴国民代表父亲吴电革、妹妹吴晓娟向内蒙古兴安盟中院提出了超过4500万的国家赔偿申请。2015年5月,兴安盟中院以“案情复杂”为由,中止审理该国家赔偿案。

  9月7日,该案承办法官在接受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采访时称,因该案有许多历史遗留问题,大部分赔偿数额无法列入国家赔偿范围,“包括内蒙古政法委、兴安盟政法委及法院等部门正在牵头协调,审理期限两个月内协调不下来,所以合议庭作出中止审理决定。”

  1986年,乌兰浩特市法院以贪污罪,分别判处吴国民的父亲吴电革、妹妹吴晓娟12年和2年有期徒刑,吴国民也因此案牵连被羁押40天。该案上诉后,兴安盟中院维持原判。

  2003年,内蒙古高院再审该案,认为吴电革、吴晓娟占有实际属于他们所有财物的行为,不能以贪污罪论处,宣告二人无罪。

  因为这起冤案发生及当事人死亡与冤案平反时间,跨越国家赔偿法施行之日(1995年1月),该案平反十二年来,围绕是否应该给予国家赔偿、赔偿多少的问题,吴国民与法院拉锯了多个回合,至今未有定论。
因占有自己的财物被判贪污罪
因占有自己的财物被判贪污罪

  吴国民说,如果不是29年前的那起冤案,父亲吴电革或许可以成为一个企业家。

  1981年,吴电革和亲友在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组建了爱国建筑工程队,因当时乌兰浩特市没有个体企业领取营业执照的先例,爱国建筑工程队挂靠乌兰浩特爱国办事处,由市工商局颁发性质为集体企业的营业执照。

  1985年10月,乌兰浩特市检察院对吴电革、吴晓娟等4名爱国建筑工程队的工作人员立案审查,并于第二年3月将他们逮捕。

  1986年9月,乌兰浩特市法院认定上述4人犯贪污罪,其中,吴电革因贪污26000余元获刑12年,吴晓娟贪污1800余元获刑2年。吴国民也因此案牵连被羁押40天。

  提出上诉后,兴安盟中院维持原判。法院认定,爱国工程队系集体企业,4名被告系从事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

  吴国民说,爱国工程队虽挂靠乌兰浩特爱国办事处,但办事处不曾派入一人,也没有任何投资;工程队虽向办事处交管理费,但债权、债务全由自己负责,实际上是持有集体企业营业执照的个体企业。

  父亲和妹妹被判刑入狱后,吴国民就走上了申诉和上访之路,直到18年之后的2003年9月,内蒙古高院再审该案,认定原审4名被告无罪。不过,吴电革因在狱中患病,1989年3月22日获准取保后次日去世。

  内蒙古高院再审认为,爱国工建筑工程队虽领有集体营业执照,但从其资金来源、经营管理方式、民事责任承担等方面考察,应认定其是挂靠办事处的个体企业。原审被告吴电革吴晓娟等4人“采取隐瞒、虚报的手法占有实际属于他们所有的财物的行为,不能以贪污罪论处”。

  4500万的国家赔偿申请

  拿到无罪判决后,2005年4月,吴国民、吴晓娟向兴安盟中院申请国家赔偿。同年5月9日,兴安盟中院作出了不予受理通知书。

  兴安盟中院认为,上述错判案件发生在1995年1月《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前,根据最高法的有关批复:“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5年1月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吴电革被错判12年有期徒刑,因病死亡后刑期自然终止,侵权行为亦终止在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前。

  吴国民不服,多次向内蒙古高院、内蒙古政法委及中央政法委申诉。他坚持认为,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是在2003年,此前受害人仍然是罪犯,法院应该受理国家赔偿申请。

  时至2012年1月,兴安盟中院又决定对吴国民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立案复查。吴国民此次提交的国家赔偿申请书中,提出的包括吴电革、吴晓娟、吴国民因法院错判造成的各项损失总额达2600万余元,其中2400余万元为当年爱国建筑工程队的资产以及后续经济损失。

  对此吴国民解释,父亲被判有罪后,原爱国工程队所有的设备及建材厂被接管,本属于他们个人的资产成为了集体财产,他希望挽回损失。

  2012年10月,兴安盟中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理由是“为实际解决吴电革被错判及信访问题,经请示、协调,认为参照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是可行途径。”

  兴安盟中院做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中写道,吴电革的刑期跨越国家赔偿法施行之日,无罪判决也在国家赔偿法施行之后,应参照国家赔偿法赔偿;对吴国民提出的精神抚慰金予以支持,但其请求的人身自由赔偿金及间接财产损失无法律依据;吴晓娟被侵权在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前,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最终,兴安盟中院确认赔付吴电革死亡赔偿金、亲属抚养费,吴国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91万余元。

  吴国民不服,又向内蒙古高院申请重新作出国家赔偿决定。2014年8月,内蒙古高院认定上述赔偿决定“认定事实不清,程序存在瑕疵、使用法律不当”,予以撤销,发回重审。

  该案发回重审后,吴国民又向兴安盟中院重新提交了一份国家赔偿申请书,申请赔偿总额改为4500余万元。吴国民称,之所以调整国家赔偿申请数额,是因为他们对原爱国建筑工程队的场地、厂房等资产进行重新计算的结果,“第一份赔偿申请书是按照2005年的标准,现在按2015年的标准,地价变化很大”。

  2015年5月,兴安盟中院以“案情复杂”为由中止审理该国家赔偿案,“待中止原因消除,再行恢复审理”。

  法官:不是合议庭能解决的问题

  吴国民申请国家赔偿案的承办法官王斯日古愣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称,之所以中止审理该案,是因为该案有特殊性。“这个案子不是我们合议庭就能解决的问题,现在内蒙古两级政法委、兴安盟盟委以及盟法院领导牵头,正在协调。”

  王斯日古愣说,法院的错判确实对吴国民一家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但按照法律的规定,能做出的赔偿没那么多,案外调节也给不了那么多钱。

  “最难协调的是吴国民申请赔偿中的3600多万资产损失,国家赔偿法规定司法机关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但当时法院判决爱国工程队的资产为集体资产,司法机关也没有对这些资产采取法律手段,列入国家赔偿范围没有依据”。王斯日古愣说。

  今年8月,法院再次找到吴国民,希望能够协商解决该案。王国民作出让步,说赔偿金额可以让出三分之一。“这样也还有三千多万,协调难度还是很大。”王斯日古愣说。

  如今,该案中止审理已有3个多月,吴国民认为,法院一直在拖延审理,合议庭审理该案时缺乏独立性。

  “我们也书面请示过能不能恢复审理,但回复说还在协调之中,不能恢复。我们和吴国民沟通后将有关情况向上面汇报,现在协调到什么程度,我们也不知道。”王斯日古愣说。

  律师毛立新认为,对于在国家赔偿法之前产生的历史遗留问题,可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1986年的《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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