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余先生参加邮轮游不慎摔伤,治疗终结后将旅行社告到法院,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返还旅游费1.8万余元,并赔偿各项损失23.3万余元。日前,上海长宁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庭认定被告没有违约,原告受伤系自身过错造成,且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遂驳回余先生的诉讼请求。
在邮轮游中摔倒,构成十级伤残
2014年9月,余先生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起诉称,2012年7月,他与两名家人一同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皇家加勒比”邮轮日本冲绳5日游,共支付旅游费18417元。在返程途中,由于邮轮公司对设备管理不善,没有设置警示标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使他在从甲板走向船舱过程中摔倒,导致右膝受伤。经医生诊断,为右髌骨骨折。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因不同意旅行社仅补偿他2000元,余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旅行社返还旅游费18417元,并赔偿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损失23.3万余元。
旅行社认为,原告意外受伤是自身原因所致,与旅行社没有任何关系,即便如原告所说,也应向邮轮公司追责。旅行社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联系救护车将原告送往医院,并垫付救护车费,在原告住院期间又派员前往医院探望,对原告尽到了道义上的义务,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经旅行社申请,法院追加邮轮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邮轮公司表示,原告与邮轮公司并不存在合同关系,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事故现场存在不安全因素,原告受伤完全是自己穿拖鞋在船上行走造成的。
为证明自己的说法,邮轮公司向法庭提供了事故现场的照片及录像资料。此外,旅行社及邮轮公司均提出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原告对船体颠簸应有预见
法庭查明,邮轮公司提供的照片及录像资料显示,事发现场为邮轮内舱,环境整洁,当时没有其他人员,原告脚穿人字形拖鞋从邮轮甲板通过移动门返回船舱途中,步幅较大,左腿发生滑移,两腿跨成一字形,右腿膝盖撞击船舱地面,随后侧倒无法站立。因周围无人,原告自行坐在地面移动至附近电话处,拨打电话求助。
经过三次公开开庭审理,2015年9月8日,长宁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从三方面解释了判案理由:
首先,相关录像资料反映,原告摔倒地点没有其他妨碍通行的物品,周围环境不存在不安全因素。原告未能证明被告通过第三人提供的旅游服务不符合安全要求,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旅游费并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其次,人字形拖鞋与脚附着面小,会产生不跟脚的效果,减弱人在行走中的掌控能力。在航行中的邮轮上穿人字形拖鞋行走,船体的颠簸更会给行走带来困难,原告作为成年人对此应当有所预见。在原告本身不谨慎的情况下,要求被告承担由原告自身过失造成的后果,有违合同双方应当遵循的公平原则。
再次,原告治疗终结后作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书形成时间是2013年2月22日。按照法律规定,原告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身体受到伤害的一年内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即使考虑鉴定的因素,原告在2014年9月才提起诉讼,确实已经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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