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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审理两起高校作弊案 枪手窃取国家秘密罪获刑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兰州9月14日电  (崔琳)日前,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聘用教师汪某某,收受4000元好处费之后,利用自己当监考老师的便利,将四六级试题拍照后传给校外枪手,这起案件已被一审判决;另外,兰州一培训机构以考研”包过“为亮点引培训学生,最终利用高科技手段帮助学生舞弊的案件也被审理,涉案者均因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获刑。

  案件一:教师做内因故意泄露国家秘密获刑

  14日,记者从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获悉,由该院提起公诉的教师汪某某做内应,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案件目前已宣判,被告人王某某获刑一年。

  汪某某交代,2014年12月19日晚,他收到了李某某等送来的4000元钱,便答应第二天将四、六级英语试卷的试题拍照后交给等候的李某某。

  考试进行过程中,汪某某将试题偷到卫生间,遂利用专门的相机拍摄,然后再将试题交给了李某某由李某某带出学校,由此导致四六级试题外泄,其与校外人员里应外合泄露四六级考试试题的违法行为也被发现。

  检察机关随后审查,警方在这起作弊案件中抓获了8名枪手,这些枪手的作用就是作答汪某某送出的四六级试卷,然后再将答案传给考场中的作弊学生。在这起枪手中不乏在校的研究生和社会上高学历人员。而随着案件调查深入,枪手贿赂监考教师汪某的细节也逐渐清楚,组织者白某,连某给李某某1.2万元,让李某某收买监考教师汪某某。

  2015年5月8日,安宁区人民检察院就汪某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一案向安宁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相关的证据显示,流出的相机储存卡中同有四套四六级试题(共6套)。汪某某的辩护人认为,国家英语四、六级考试为机密的证明不具备合法性,所以不应认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近日,安宁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相关证明显示国家四六级英语考试为国家级考试,保密程度为机密。汪某某利用监考老师的便利故意拍摄泄露考题的行为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据此法院一审判处汪某某有期徒刑1年。同时,记者获悉,白某等8名被告人,因构成非法获取国家机密罪被分别判处1年到10个月的有期徒刑,以及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等刑罚。

  案件二:考研辅导机构号称考研包过实则利用高科技作弊

  2014年12月27日,正参与全国硕士研究生招考的甘肃农业大学考点内,部分利用考试作弊器材的考生在考场接收到了考试答案,该起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案件被警方侦破,随之幕后操作的利益集团亦被揭开。日前,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分别判处涉案“枪手”有期徒刑10个月。

  早在2014年研究生考试报名期间,河南郑州某教育管理有限公司员工的周某某,上海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经理张某某,及拥有研究生学历的李某甲分别以“考研包过”为名,在全国范围共招收了67名考研培训学生,并承诺这些学生交费后,就能够“考研包过”。而这种“包过”的方式就是,通过使用高科技电子作弊设备,在考试进行中向携带作弊器的考生传递考研试题答案来实现。

  2014年12月25日至12月26日,周某某等三人各自通知自己负责的考生,集汇聚到兰州安宁某宾馆参加考前的最后培训。培训中,周某某负责考生名单,还有另外两人(在逃身份不详)负责向培训考生发放作弊设备并教考生如何在考场中使用。

  2015年3月27日,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兰州市安宁区检察院公诉。安宁区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李某甲用无线电考试作弊器材窃取考试答案,其行为均应当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追究刑事责任。

  安宁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三被告人均辩护认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轻微,且在犯罪中处于次要地位,可从轻处罚,而被告人张某某则辩护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招生行为,并未参与窃取国家机密。

  安宁区人民法院最终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李某甲用无线电考试作弊器材窃取考试答案,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李某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分别判处他们有期徒刑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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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UN660) 原标题:兰州审理两起高校作弊案 枪手因窃取国家秘密罪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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