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上流传着一份被称为“最奇葩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书。
这份抬头冠名广州海珠区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显示,在一起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中,被告梁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广州天河区法院是净土,有点新鲜空气与绿叶,故要求本案移送天河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属于不动产引起的纠纷,依法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不动产所在地在海珠区法院辖区内,海珠区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法院因此驳回了梁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澎湃新闻看到,这份民事裁定书落款时间为2015年9月1日。
根据民事裁定书,澎湃新闻联系上了本案原告廖某的委托代理人谭湘玲律师。他向澎湃新闻证实了这份裁定书的真实性, 并描述了自己收到这份裁定书时的感觉,“有点意思,笑了一笑”。
谭湘玲律师非常“法律”地评价了一下,他称就管辖权提出异议是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但梁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是法律规定的事实和理由。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在前述民事裁定书上,被告梁某未留下任何联系方式,也没有委托代理人,澎湃新闻未能联系到对方,无从了解其为何提出了上述异议理由。
而上述民事裁定只是一审,尚不清楚梁某是否会提出上诉。澎湃新闻多次致电广州海珠区法院和新闻发言人,但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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