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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奔有风险 脱衣需谨慎

来源:综合 作者:北京110

   前一段时间“斯巴达勇士事件”中,外国帅气半裸男模特给大家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似乎“裸露”已经变成了“吸睛”的主要条件。斯巴达风波已经平息,最近又发生了一起类似的靠裸露吸引眼球的事件……

  “我不是变态 也不是乞丐”

  9月2日,北京110报警服务台接到了曹先生的报警电话。曹先生在电话中称,自己在国贸地铁站外看到一名只穿了一件内裤的男子,手里还举了一个牌子,牌子上面写着:“我不是变态,赤裸上半身,我不是乞丐。”110接警员接警后立刻调派民警赶到现场。

  经民警询问,这名男子经营一家公司,需要进行市场调查,希望有人能帮自己填写调查问卷,但关注的人实在太少。情急之下,只好脱掉外衣来吸引大家的眼球……

  醉酒男子马路 “裸遛”

  时隔不久,9月5号这一天,北京110报警服务台接到了一男子的报警电话称,自己在丰台区右安门外大街某路口处,发现有一男子裸体在马路上行走。

  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发现一名浑身酒气的男子赤身裸体坐在路边。民警上前询问时,这名男子处于醉酒状态,无法正常回答民警的问题,为避免其发生意外,民警帮助男子穿好衣服,从他的随身物品中找到了家庭住址,随后,将其安全送回家中。

  法不容你“任性露”

  在公共场所,特别是在大庭广众之下,故意裸露身体,这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公共秩序,侵犯了良好的社会风俗,违背了社会基本道德观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关键词解析

  公共场所——指公众进行公开活动的场所,即大庭广众之下,有男女存在的不特定人群的场所,如商店、体育场、公共交通工具、街道等场所。

  裸露身体——不仅包括全身赤裸,也包括比较常见的赤裸下身或者暴露阴私部位,或者成年女性赤裸上身等情形。

  情节恶劣——指多次实施裸体行为,或引起众人围观,阻障交通,严重破坏现场秩序,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等。

  故意裸露——在公共场所裸露身体的行为必须是故意实施的,如果是被他人强迫或者是无意当中衣服掉落不属于上述违法行为。

  警察蜀黍在此提醒大家,在公共场所裸体,你裸露的是身体,失去的是尊严。如果看到他人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者,可以及时拨打110报警。

news.sohu.com true 综合 https://mt.sohu.com/20150928/n422270366.shtml report 1949  前一段时间“斯巴达勇士事件”中,外国帅气半裸男模特给大家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似乎“裸露”已经变成了“吸睛”的主要条件。斯巴达风波已经平息,最近又发生了
(责任编辑:牛家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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