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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校车、大巴严重超速超员按危险驾驶罪处罚

来源:综合 作者:郑州晚报

  校车、大巴严重超速超员

  下月起按危险驾驶罪处罚

  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新的法律规定将于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昨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对《刑法修正案(九)》进行了详细解读。郑州晚报记者 张玉东

  数据

  超速超员引发的特大事故超六成

  2008年至今,我省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11起,共造成181人死亡;其中,由于大客车严重超员、超速、非法运输危险品造成交通事故7起,共造成134人死亡,事故起数占总数的63.64%、死亡人数占总数的74.03%,受伤人数占总数的62.84%。

  此外,因违规运输危化品导致的恶性群死群伤交通事故不在少数。例如,2011年7月22日,发生在我省信阳高速公路上的客车起火事故,造成41人死亡;2014年3月1日,在晋济高速岩后隧道发生的40人遇难事故,都是危险化学品运输引发的惨剧。

  新规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等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情形纳入危险驾驶罪,并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解读

  行政处罚上升为刑事处罚

  法律修改后的一个突出变化,就是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车辆严重超员、严重超速行为的处罚由原来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刑事处罚。刑九之前,处罚都偏轻,就是吊销驾照、罚款这些常规的处罚。现在不同了,除了罚金,还要拘役。

  数据

  伪造驾驶证等逃避监管和处罚

  据统计,近年来我省公安机关查处了大量伪造、变造及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违法行为。一些违法人员利用伪造、变造、买卖的机动车驾驶证隐匿驾驶人真实信息,甚至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逃避公安机关监管和处罚,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

  新规

  在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中增加了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以及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驾驶证行为,进一步完善了依法治理严重交通违法的法律规定。

  新规

  伪造驾驶证等最高判7年

  刑九将涉及机动车驾驶证的相关违法行为,由原来的行政处罚升格为刑事处罚,加重了处罚力度。其中,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轻则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剥夺政治权利,重则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也将承担刑事责任

  新规:为了督促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刑九将驾驶人的危险驾驶行为规定为犯罪的同时,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负有直接责任,也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此外,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和个人,从事相关运输业务的,严重扰乱运输管理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如发生严重超员、严重超速等行为,社会危害性更大,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违法犯罪行为付出沉重代价。

  解读:不少校车或是客车,为了多赚钱,会多拉人;为了多跑几趟,会一路风风火火赶路。其实,背后有管理人的默许、纵容,甚至是直接授意!以前,可能就是罚点款、警示教育一下就完了。现在,刑九把车辆所有人和管理人也纳入了刑事处罚,就是要斩断车辆所有人和管理人的利益链条,使他们从根本上重视行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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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UN652) 原标题:校车、大巴严重超速超员下月起按危险驾驶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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