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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建国之子两宗罪判20年 涉赃款1250余万

来源:综合 作者:北京晨报

  利用父亲的影响力,为他人办理“京A”车牌,并为多家公司承揽北京市交管局采购项目提供帮助,同时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钱款共1250余万元,北京市交管局原局长宋建国之子宋喆日前因贪污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年。而宋喆的父亲,北京市交管局原局长宋建国自今年5月因涉嫌受贿罪受审后,目前尚未宣判。

  检方指控

  贪污受贿共1250余万元

  检方指控了宋喆两项罪名,除了比较引人关注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检方还指控作为民警的宋喆,于2010年6月至2012年2月期间,利用其自身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赵某,私自将宋喆在办案过程中扣押的一辆走私的白色保时捷卡宴越野车变卖。赵某将车以17万元的价格卖出,但告诉宋喆卖车款为15万元,二人将这笔卖车款据为己有。

  而检方指控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名中,一共涉及5起犯罪事实。

  具体为,在2009年3月至2013年1月间,身为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局长宋建国之子的宋喆,单独或伙同被告人王昊、孔某,通过宋建国职务上的行为,或利用宋建国职权及其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交管局其他主管领导职务上的行为,为高某办理“京A”机动车号牌,以及为深圳市威尔电器有限公司、南京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鼎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直真视通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承揽北京市交管局采购项目提供帮助。

  通过这些“帮助行为”,宋喆收受上述人员和单位给予的人民币11766108元,美金123207.71元,折合人民币共12564530.92元。

  被告人上诉

  一审程序违法证据不足

  庭审中,对于检方指控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的指控,宋喆表示自己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故意,“本意是想靠自身优势赚取报酬”,并强调“涉案投标产品均符合招标要求”,至于为高某办理“京A”车牌,宋喆认为这不属于利用影响力受贿。

  而对于检方指控的贪污罪名,宋喆辩称自己从没有授意或同意赵某将车出售,是赵某的个人行为。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宋喆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单独或者伙同他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最终,法院一审判处宋喆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200万元。

  宣判后,宋喆提出上诉,理由是认为一审存在程序违法,贪污罪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方面,有的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有的认定事实错误,有的证据不足。

  北京晨报记者 何欣

  链接

  市交管局原局长被控受贿

  今年5月25日,市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原局长宋建国受贿案。

  检方指控,宋建国于2004年至2014年4月间,利用其先后担任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局长、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分别为北京新月联合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长青、总经理刘长江、北京马桥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玉堂等人在办理“京A”机动车号牌、驾校恢复营业等事宜提供帮助,索取、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2390.688万元。

  目前,尚无宋建国公开宣判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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