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区体育局原副局长王某,虚增6名亲属为被拆迁人,骗取拆迁补偿等95万余元,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2年半后,王某提起上诉。《法制晚报》记者今天上午获悉,由于家人代其全部退赃,三中院以贪污罪,改判王某有期徒刑8年。
6亲属虚列为被拆迁人骗95万拆迁款
现年50岁的王某是北京市人,2004年4月开始担任通州区体育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法院查明,通州区扁担胡同11号院3、4、5幢房屋属于通州体育局自管公房,原由该局职工崔某等三人居住。2005年6月,通州体育局与崔某之子就解除房屋使用关系达成协议,通州区体育局付给崔某之子补偿款3.18万元。
2010年3月至2013年10月间,在通州区运河核心区土地开发、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的过程中,王某利用主管单位自管公房的便利,在扁担胡同11号自管公房参与拆迁安置时,采取编造房改售房方案、伪造购买公有住宅平房协议书和购房款收据等方式,虚增6名亲属作为被拆迁人参与房屋置换拆迁补偿,骗取拆迁补偿等95万余元。
在法庭上,王某承认6名亲属不是体育局职工,但获得了安置房。事后,6名亲属把拆迁补偿款、奖励费等费用交给王某。
法院认定,王某在局长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局长名义签发文件,并伪造其亲属购买公有住宅平房协议书等材料,骗取拆迁补偿、补助资金,具有贪污犯罪故意。通州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2年6个月。
全部退赃终审法院从轻改判8年
一审判刑后,王某上诉,称其购买涉案房屋经过原单位领导同意,已获得所有权,在拆迁补偿过程中没有使用诈骗手段,请求判其无罪。王某的辩护人表示,王某缺乏诈骗的主观故意,王某家属希望能够替王某退赔违法所得。二审期间,王某家属代其向三中院缴纳100万元。
三中院查明,王某违反《北京市职工购买拆迁范围内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房、筒子楼管理办法》的规定,伪造自管公房拆迁所需手续,将不具有该局职工身份的多名近亲属虚报为房改相对方和被拆迁人,骗得拆迁补偿等,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三中院认为,一审法院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但根据新修订的法律,鉴于王某全部退赃,对其从轻处罚。三中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以贪污罪,改判王某有期徒刑8年,在案扣押的退赔款100万元,95万余元上缴国库,其余钱款连同冻结在案的存款,一并发还王某。文/记者洪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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