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讯(记者洪雪)门头沟区雁翅镇政府人大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付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5万多元公款自用,因在纪委调查时,付某如实交代,获得法院从轻处罚。门头沟法院一审以犯挪用公款罪,判处付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33岁的付某是本市人,大学文化,案发前系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政府人大办公室科员,因涉嫌贪污罪,于2015年4月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
门头沟检察院指控,付某在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工作期间,负责该镇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的发放工作和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的减员工作。在此期间,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其经手、保管的公款中私自将57853元挪作个人使用,直到2015年1月、8月相继退还。
2015年3月31日,在北京市门头沟区纪委调查期间,付某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在庭审中,付某表示认罪。
法院认为,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依法惩处。鉴于付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已退还被挪用公款,可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门头沟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犯挪用公款罪,判处付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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