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 被判拘役4个月
被告人潘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2015年5月21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被定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批准逮捕,次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定边县看守所。
2012年至2013年期间,潘某通过原杨井土地所工作人员赵某(在逃)先后给7人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并向他们收费共计人民币51000元,其中潘某也通过赵某为自己办理了一个集体土地使用证。后经定边县国土资源局认定,潘某通过赵某所办的土地证均为假证。案发后,潘某及其家属对被害人的各类经济损失全部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潘某扰乱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法院采纳了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具有从轻情节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潘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4个月。
点评:土地证,是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所有者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的法律依据。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是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所有权。正因为有国土所工作人员的参与,不少群众被遮蔽了眼睛,以为交钱就可以办证,却不想办的是假证。
(定边县人民法院 贾树梅)
法庭是个小社会,蕴藏世间百态,人情冷暖。在这里,有太多的一失足成千古恨。由朴素道理延伸出来的法律要义,在每一宗庭审中反复被体现,被阐述。
本期主持人:祁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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