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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绑匪“效仿”河南绑架案:胁迫首富杀人索财

来源:观察者网

  近日,四川宜宾市首富、伊力集团老总章英启遭人绑架勒索1亿元,有网帖曝出案发细节。17日下午,宜宾警方证实,伊力集团董事长章英启确实受胁迫参与杀害了一名陌生女子,目前四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拘。

  该网帖称,11月10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将章英启绑架至宜宾市翠屏区赵场街道办一出租房内,并用自制手枪威胁章英启在2016年3月前交赎金1亿元。“章英启迫于威胁同意后,4人威逼章英启对一按摩店员工进行绳索勒颈的方式杀害,并对这一过程进行摄像记录作为威胁证据,之后将章英启释放回家准备赎金。”

  对此,澎湃新闻11月18日报道称,绑匪绑架人质并胁迫人质杀害他人,以掌握其“命案”相威胁,将人质放回筹备巨额赎金……如此奇案,时隔7年再次上演。而7年前,同样的遭遇发生在河南省平顶山新华区检察院工作人员夏某身上。

  据调查,此种情节离奇的绑架案,已持续引发舆论争议:被胁迫杀害他人的行为,是故意杀人(胁从犯)还是无罪?

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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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年前是检察院人员,这一次是宜宾首富

  2015年11月11日,四川宜宾警方接到四川宜宾首富、伊力集团董事长章英启的报案:11月10日晚9时许,其在回家途中被人绑架至翠屏区一居民屋内,并被胁迫参与将一名陌生女子杀害,勒索其交付巨额赎金。

  据网友爆料,章英启迫于4名绑匪威胁,勒死一按摩店员工,绑匪对这起杀人过程进行录像作为威胁证据,之后将章英启放回家准备1亿元赎金。

  警方在通报中称,目前刘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通报未交待“被胁迫杀人”的章英启目前处于何种法律状态。但有媒体11月17日报道,章英启目前已在“正常上班”。

  依据警方通报和媒体报道的内容,章英启的遭遇,2008年曾发生在河南省平顶山新华区检察院工作人员夏某的身上。

  据大河网报道,2008年10月14日,23岁的河南平顶山新华区检察院工作人员夏某(因开好车被盯上)被绑架后,多名绑匪拿绳子套住夏某脖子,威胁其勒死另一女人质王某某(25岁女设计师王科嘉),绑匪用相机记录这一过程,借此向夏某敲诈1000万元(后降为500万元),随后将夏某放走筹赎金。

  2010年9月,这一案件公开宣判:为迫使夏某同意交纳500万元的赎金,陈书勤、郭宏杰等人对夏某进行殴打,并强行让夏某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因夏某不从而未得逞;绑匪又威逼夏某使用绳子勒死王某某,遭夏某拒绝后,又强迫夏某坐到沙发上,再将王某某背靠夏某腿部坐在前面,用一条尼龙绳强行套住王某某的颈部,绳子两端缠在夏某的手臂上,又持另一条尼龙绳套住夏某的颈部;由曲国伟按住王某某的双腿,陈书勤向前推王某某的上身,刘德林、郭宏杰往后拉套在夏某颈部的绳子,致夏某脸色变紫,王某某昏迷;其后,刘德林、曲国伟开车将夏某送到郊外,让其回家筹集赎金;陈书勤、郭宏杰见王某某尚有呼吸,二人再次共同勒王某某的颈部,致其死亡。

  对照梳理这两起情节雷同的绑架案,可以发现绑匪作案步骤分五步:多人作案,分工明确;挑选有钱人实施绑架;另行绑架一女子;胁迫人质杀害女人质,以此作为索要赎金的筹码;放回绑架对象让其筹备赎金。

  胁迫犯罪如何定罪存争议

  河南的夏某,四川的章英启,在如此离奇的绑架案中,是否负法律责任或应负何种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其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法律有公开注释:是指行为人在他人对其施加精神强制,处于恐惧状态下,不敢不参加犯罪。对这种犯罪所以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是因为虽然他参加犯罪有违背意志、不得已的一面,但最后参加犯罪仍是由其意志决定,其人身并未受到强制,主观上仍有意志自由,只是畏于自身遭到危险。这种行为人主观上是有罪过的,因此,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其实施危害行为是在被他人威胁、强迫,精神受到强制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其人身危险性也小于没受精神强制而实施犯罪的人,因此,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上海汇盛律师事务所郭志宇等多名法律人士曾“点评”平顶山绑架案(庭审前):案情特殊,从行为来看,夏某不属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等正当化行为;夏某虽未直接致另一人质死亡,但要看其行为对人质的伤害程度来决定他是否有罪。

  当年,平顶山检察机关没有将夏某列为被告起诉至法院,引起了王科嘉家属的质疑,他们一度质疑当地警方、检方办案的公正性。

  对于四川宜宾绑架案,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马文斌律师认为,按照章英启报警时的说法,他属于“被挟持者且被迫杀人”,即胁从犯;法律定义中,胁从犯仅包括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不包括被诱骗而参加犯罪,其本质在于参加共同犯罪是违背其意志的,没有犯罪的故意。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被胁迫人和胁迫人构成共同犯罪,部分情况下,被胁迫参与者可能免除处罚。”马文斌分析,宜宾绑架案中,被胁迫人章英启若在事发时处于人身高度危险中,如“绑匪以立即枪杀他”为威胁要求他必须杀人,因无法选择只能自保,其被迫犯罪的行为可能被定罪免刑;若无此类情节,即绑匪对章英启的威胁程度不够,章英启或还有其它选择,其行为应当受刑事追究,但属于“减轻处罚”的范畴。

  无辜的女人质

  2010年,根据河南省高院的终审裁定,河南夏某绑架案中,陈书勤、郭宏杰、曲国伟等三名罪犯被执行死刑,该案犯罪团伙其余五名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至死缓不等。据媒体报道,该案中的夏某作为受害人未被起诉。

  大河网报道,在采访过程中,无论是办案民警还是主审法官,更多地认为“这起案件比较罕见,是属个案,无论是遭绑架的男人质还是女人质,都是受害者”。

  11月17日,有媒体报道,四川宜宾绑架案中的章英启目前在“正常上班”。据此,马文斌分析认为,有可能他被采取取保候审,之后司法机关是否会对其采取强制措施,须根据案情的调查情况而定。

  马文斌说,刑法中关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量刑和裁决等难题,如何把握好度(法和情理的关系),将直接影响案件的判决。

  但无论如何,两起案件中,两名无辜的女子成为了绑匪的牺牲品:一位是25岁的年轻设计师王科嘉,一位是尚未经警方披露姓名的“陌生女子”。(记者/周宽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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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un649) 原标题:四川绑匪“效仿”河南绑架案:胁迫首富染命案再索1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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