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称“差点病死在机场”,经历了15个小时的“生死旅程”。其自述,自己发病后,在被急救过程中,存在延误转运时间、被反复做检查等问题。
昨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就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二改稿(下称草案二改稿)进行第三次审议。草案二改稿对院前急救机构的建设及运行标准、急救人员、救护车等方面的服务规范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并明确,今后120和999等院前急救机构由市卫计委监管,由市卫计委建立急救指挥监管平台。
救护车应安计价器 收费标准要公示
草案二改稿规定,急救人员应当及时接听派车电话,立即出车;驶向现场时,及时与患者及其家属取得联系,询问病情,指导自救;救护车因客观障碍无法通行时,应当向调度机构报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此外,鼓励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利用社会力量,为有需要的患者提供有偿的担架搬抬服务。但由于市发改委、财政局认为,担架搬抬不属于应由政府定价的基本医疗服务范畴,其性质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所以应当由服务主体根据市场需求定价并提供有偿服务,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以规范和监管。
同时,在急救服务收费方面,草案二改稿中要求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救护车应当安装计价器,按照全市统一标准收取救护车使用费,并在明显位置粘贴价格公示。
不按就近原则指派救护车拟被罚
草案二改稿中强调,院前急救机构在转运患者时,应遵循就近、救急、满足专业需要的原则,在不影响救治的情况下,兼顾患者及其家属意愿,将患者及时转运至具有急诊抢救能力的院内急救机构。
若院前急救机构未规范执行该要求,不按照规定转运患者,需由市或者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同样会受到惩罚的,还有急救调度机构人员不规范的行为。包括调度机构人员不及时接听电话、不按就近原则指派救护车,以及院前急救机构的急救人员未按操作规范对患者实施救治,及时转运至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并做好交接、未按规定提供明细清单或因收费问题延误救治等。
上述行为均将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相关机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焦点
拟建统一监管平台调度急救服务
据了解,北京“一市两呼”,120和999两个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体系并存的局面已有多年。其中,120网络隶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共有160个急救站点;999网络为北京市红十字会所属的医疗机构。
根据《红十字会法》中规定,红十字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有关的活动,因此在2001年设立了999急救站开展急救服务,共有130个急救站点。
但由于两个服务体系共同保障公众的急救需求,都必须坚持非营利的公益性,因此草案二改稿规定,院前急救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提供服务,并接受政府的统一规划布局,统一监督管理。
本次院前条例草案二改稿中,明确了市卫计委的监管义务,并规定调度机构和院前急救机构配合监管的义务。
根据改稿规定,应由市卫计委建立院前医疗急救指挥监管平台,并通过该平台对急救服务实时动态监控;在有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公共安全应急需要的情况下,政府或者有关行政部门通过指挥监管平台进行统一指挥调度。
而调度机构应当实时向指挥监管平台提供相关信息;院前救护车应当安装统一的车载定位系统,接受指挥监管平台的实时监控。
另外,市卫计委应当对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调度机构定期考核,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对于两个急救中心如何更好地协调运行,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李小娟介绍,目前还未达成共识,对各种方案还需进一步论证。
追访
为何明确院前医疗急救由政府主责?
市人大法制委:院前急救保障的是公众基本生命健康权,必须由政府负责和保障
9月23日,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就《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时,各方面对院前急救服务的定性存在不同认识。
李小娟介绍,其中有人认为院前急救是政府举办的非营利的公益性事业,也有人认为应当多主体举办、靠市场机制竞争提高服务质量。
就此,市人大法制委专题征求了12位专家顾问意见。李小娟说,最终一致认为,院前医疗急救保障的是公众的基本生命健康权,“是抢救生命的服务,不是可等、可商量、可选择的”,必须由政府负责和保障,而不能靠市场机制、靠竞争和营利去激活。
因此,此次草案修改进一步强化了政府监管职能。李小娟介绍,改稿明确了政府在院前急救服务主体设置、服务规范、服务保障和社会急救能力建设等方面的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政府主办并不排除社会参与,但是社会参与提供服务必须坚持服务的公益性,必须接受政府监管。
改稿在总则中明确,“本市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建设坚持政府主责,社会参与,对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实施统一规划布局、统一服务标准、统一监督管理。”
另外,李小娟介绍,本次草案修改稿中,恢复了“及时、有效抢救急危重症患者”的内容,但考虑到现实中存在大量非急危重患者转送的需求,在负责中增加了“非急危重患者出院、入院、转院等运送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交通运输等部门制定”的规定。
同时,针对好心人施救问题,原草案中曾规定“患者及其家属不得捏造事实向救助者恶意索赔;因恶意索赔侵害救助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由于“捏造事实”和“恶意索赔”用词不规范,司法实践中不能运用,此次修改删除了这方面内容。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黄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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