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记者王晓飞)记者昨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法赔偿委员会受理的沈阳北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辽宁省公安厅刑事违法扣押赔偿一案2日在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审结,法庭宣布确认双方协议的国家赔偿决定:辽宁省公安厅在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返还北鹏公司被扣押的人民币20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83万元。
最高法院介绍,本案系因沈阳北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辽宁省公安厅违法扣押刑事赔偿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赔复字〔2015〕2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向最高法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该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陶凯元担任审判长。
据介绍,本案焦点集中在赔偿义务机关扣押2000万元和财务账本的时间、方式、理由,赔偿义务机关对2000万元扣押款的后续处理情况以及赔偿义务机关应否赔偿2000万元扣押款的孳息损失和计算方法等方面,索赔数额巨大,事实与法律关系认定复杂,且所涉利息赔偿问题在法律上仅有原则性规定,对案件法律适用带来困难。
最高法表示,本案是最高法赔偿委员会受理的首例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不仅涉案金额和社会影响
较大,而且所涉利息赔偿问题在法律上仅有原则性规定,故有必要借助该起典型案例推动国家赔偿法的贯彻实施,确立更加明确的法律适用标准,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陶凯元大法官说,国家赔偿法是保障人权、救济公权损害的重要法律,对于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修复提升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具有特殊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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