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司改办近日召开司法体制改革研讨会。会议提出,改革后,各地法官、检察官员额均控制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39%以内。
员额制的推行是我国司法人事制度的一场革命,由于涉及利益再分配,因而异常艰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谢鹏程表示,在改革推进的过程中,应严格选拔标准,同时设置合理的退出机制,即时淘汰不称职的司法官,以保持员额制的生命活力。
改革目标是实现司法精英化
所谓员额,就是特定岗位或者职位的人员限额。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谢鹏程向《法制晚报》记者表示,司法员额制是指有关司法机关包括法院和检察院在编制内根据办案工作量、辖区人口、经济发展等因素确定司法官,包括法官和检察官的职数限额制度。
数据显示,目前中国法院共有在编人员约34万,其中法官19.88万,检察院共有在编人员约25万,其中检察官15.8万。法官检察官的人数明显超过其他人员的数量。
2014年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第一次明确提出“建立法官、检察官员额制”。
谢鹏程认为,司法员额制改革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提高法官、检察官的任职门槛和职级待遇,把优秀的司法人员和有效的司法资源吸引到办案岗位,充实到办案一线,实现司法的专业化、职业化和精英化,从而提高司法公信力,“从某种意义上说,司法员额制是建立司法责任制、司法职业保障的前提性、基础性和辅助性制度”。
在刚刚召开的司法体制改革研讨会上,中央司改办副主任姜伟表示,尽管进入员额的法官、检察官少了,但由于法院、检察院85%的人力资源配置到办案一线,一线实际办案人数只增不减。上海市法院改革后,一线办案人员增加18.5%;吉林省检察院改革后,一线办案力量比改革前增加23.6%。
39%是否合适引起学界争议
一位接近决策层的消息人士曾在某学术研讨会上表示,最初确定39%的法官、检察官员额比例时,中央曾对于试点改革提了两点要求,一是要求员额制能把优秀的办案人员吸引到办案一线,二是要求员额可以在全省范围内调剂。
在一些学者看来,39%的比例无法满足现实司法案件的审判需求。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在近日召开的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年会上表示,“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刑事、民事案件数量迅猛增长,远远超过法官、检察官增长的数量”。
在同一个会议上,谢鹏程提出不同意见。他在会后接受法晚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按照“入额者必须办案”和配备一定比例的辅助人员的要求执行,不仅不会降低或者减少一线办案人员数量,相反,有可能增加一线办案人员数量和优化人员结构。
“国外的员额比例更低,按照国际惯例,司法官占比一般在15%,最多的也不过是21%。”谢鹏程说,从目前来看,确定39%的这个比例是适合我国国情的。
改革建议与办案量挂钩防止论资排辈
如何更好地推进改革?谢鹏程提出,员额制的推行是我国司法人事制度的一场革命,它打破了现有的员额比例,涉及利益再分配和工作机制的调整,在执行过程中也可能产生照顾、论资排辈等现象,可能使有的地方司法员额制在执行中打折扣。
只有正视和解决这些问题,才能防止司法员额制在执行中出现种种偏差。
谢鹏程研究员建议,在司法改革试点地区,要坚持按职业道德和办案能力选拔司法官,不能论资排辈;入额者必须到一线办案,设置最低限度的办案数量;在特定范围(包括省、市两级院的辖区和本院)内按办案量核定和调剂员额,不要简单地按各院、各部门现有人员数量按比例分配。
此外,增设员额退出机制。合理的选拔机制可以选拔出优秀的司法官,合理的退出机制可以即时淘汰不称职的司法官,保持员额制的生命活力。 文/记者纪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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