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日剧《昼颜》(图文无关) |
文丨搜狐国际 刘恋
据日媒12月16日最新报道,日本最高法院今日就“女性禁止再婚规定”和“夫妻同姓”规定进行审判,寺田逸郎法官宣布“要求女性6个月不能再婚”的规定中,“超过100天”的部分违反了宪法,但是驳回了原告的赔偿要求,但是判决“夫妻必须同姓”的规定不违宪,驳回原告上诉。
这是日本战后以来最高法院第10次做出“违宪”判决。按照规定,国家必须对相关法律做出修正。
“女性离婚后6个月内不能再婚”:违宪
据日本《朝日新闻》12月16日报道,冈山县30多岁的女性认为“离婚后女性6个月内不能再婚的规定”违反宪法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于2011年提出上诉,认为国家在知晓法律不健全的情况下仍然不做出修改,导致其受到了极大的精神痛苦,要求国家赔偿165万日元。
日本民法明文规定:“女性离婚后6个月内不能再婚”,此法条始于明治时期,目的是避免在女性离婚后产子的情况下,出现不知道孩子父亲是谁的混乱局面。日本舆论认为6个月太长,应该将此规定缩短至“100天”。
但是日本政府认为再婚禁止的初衷合情合理,并没有歧视倾向,也没有侵犯任何人的宪法权益,因此拒绝了赔偿。
“夫妻必须同姓”:符合宪法
据日本《每日新闻》12月16日报道,最高法院判决“夫妻同姓”制度符合宪法规定,驳回了原告上诉。
“禁止夫妻不同姓”的规定具体指的是“夫妻婚后,妻子必须改夫姓,否则不予承认其夫妻关系”。提出诉讼是位于东京都的5名市民,他们要求修改相关法律,并要求国家支付600万日元的赔偿金。在1审、2审失败后,再次提出上诉。
除了日本,国际社会几乎没有别的国家实行“夫妻强制同姓”制度。根据日本众议院调查局2010年11月发布的资料显示,和日本一样采取“夫妻同姓制”的国家只有牙买加和印度,牙买加可以按照社会习惯改用丈夫姓氏,而子女一般也随父姓;根据地域和宗教差异,印度的印度教徒会选择妻子随夫姓,子女随父姓。
德国虽然曾经也存在“夫妻同姓制度”,即夫妻意见无法统一时,妻子必须改夫姓,但此规定在1991年被判定违宪。1993年德国修改法律,正式确立了夫妻可以不同姓的制度,并且子女也可以自由选择随父姓还是母性。
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泰国,2005年泰国修改法律夫妻两人可以自由选择姓氏,也可以保留各自姓氏,但是子女必须随父姓。
联合国妇女署曾在2003年和2009年两次向日本提出批评,认为日本民法中“夫妻必须同姓”的规定是“差别对待”,呼吁日本修改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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