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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附中坍塌事故15人获刑 违规施工酿惨剧(图)

来源:综合 作者:北京晨报
原标题:清华附中坍塌事故15人获刑
昨天上午,海淀法院开庭宣判此案。北京晨报记者 郝笑天/摄
昨天上午,海淀法院开庭宣判此案。北京晨报记者 郝笑天/摄

  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项目实际负责人、施工方法定代表人获刑6年

  2014年12月29日,海淀区清华附中在建体育馆发生坍塌,事故共造成10人死亡、4人受伤。2015年11月27日,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和创分公司清华附中项目商务经理杨泽中等15人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诉至海淀法院。昨天上午,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杨泽中、王京立、荆鑫等15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3年至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事故回顾

  违规施工酿惨剧

  经海淀法院审理查明,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和创分公司2014年6月承建清华附中体育馆及宿舍楼建筑工程,同年12月29日,因施工方安阳诚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施工人员违规施工,致使施工基坑内基础底板上层钢筋网坍塌,造成在此作业的多名工人被挤压在上下层钢筋网间,导致10人死亡、4人受伤。

  经相关部门事故调查报告显示,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为未按照施工方案要求堆放物料,施工时违反《钢筋施工方案》规定,将整捆钢筋直接堆放在上层钢筋网上,导致马凳立筋失稳,产生过大的水平位移,进而引起立筋上、下焊接处断裂,致使基础底板钢筋整体坍塌;未按照方案要求制作和布置马凳,现场制作的马凳所用钢筋的直径从《钢筋施工方案》要求的32毫米减小至25毫米或28毫米;现场马凳布置间距为0.9米至2.1米,与《钢筋施工方案》要求的1米严重不符,且布置不均、平均间距过大;马凳立筋上、下端焊接欠饱满。

  法院审理

  三人举报他人受贿立功

  在本案审理中,除被告人荆鑫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提出异议,辩称其只是做文案工作的资料员,不应负此次事故的责任外,其余14名被告人均未提出异议。法院审理后认为,荆鑫作为施工员,对所辖生产班组、外施队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现场作业人员未按照《钢筋施工方案》制作并安放马凳,因此荆鑫对施工作业监督检查存在不力。

  此外,杨泽中、王京立、王英雄到案后,均揭发了清华大学基建处苏春生受贿一套价值人民币5万元红木家具的犯罪事实,目前苏春生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三人因有揭发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的立功表现,法院认为可以依法对三人从轻处罚。

  海淀法院根据事实及在案证据,认定15名被告人在生产、作业中均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根据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同时考虑被告人杨泽中、王京立、王英雄有揭发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的立功表现,法院结合全案综合考量,一审判处15名被告人3年至6年不等有期徒刑。

  法院量刑

  项目商务经理 杨泽中 有期徒刑6年

  在施工过程中未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导致施工现场安全员数量不足、现场安全措施不够,未消除劳务分包单位盲目吊运钢筋且集中码放的安全事故隐患,未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劳务公司法人代表 张换丰 有期徒刑6年

  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工程项目实施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对作业人员在未接受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违反《钢筋施工方案》施工作业管理缺失,未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总监理工程师 郝维民 有期徒刑5年

  执行总监 张明伟 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郝维民未组织安排审查劳务分包合同,与张明伟对施工单位长期未按照施工方案实施阀板基础钢筋作业的行为监督检查不到位,对钢筋施工的交底、专职安全员配备工作、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的情况未进行监督。

  施工队长 张焕良 有期徒刑4年6个月

  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阀板基础钢筋体系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在未接受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盲目组织作业人员吊运钢筋、制作安放马凳,致使作业现场钢筋码放、马凳的制作和安放均不符合《钢筋施工方案》要求。

  项目执行经理 王京立 有期徒刑4年6个月

  未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交底、安全员配备不足等管理缺失,未及时消除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违反《钢筋施工方案》施工,盲目吊运钢筋且集中码放的安全事故隐患。

  项目技术负责人 曹晓凯 有期徒刑4年

  未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对马凳的制作和安放不符合《钢筋施工方案》要求检查不到位,未安排人员对作业人员实施安全技术交底,导致作业人员盲目在上层钢筋网上大量集中码放钢筋。

  技术员 赵金海 有期徒刑4年

  在明知没有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仍安排作业人员进行施工,致使作业现场马凳的制作和安放均不符合《钢筋施工方案》要求。

  监理工程师兼安全员 田克军 有期徒刑4年

  监理工程师 耿文彪 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田克军对施工现场《钢筋施工方案》未交底的情况未进行监督。与耿文彪对作业人员长期未按照方案实施阀板基础钢筋作业的行为巡视检查不到位。

  项目生产经理 王英雄 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未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对阀板基础钢筋体系施工现场工作人员违反《钢筋施工方案》制作、安放马凳的行为监督检查不力,未督促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钢筋工长 田勇只 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在明知没有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未经审批填写钢筋翻样配料单,致使马凳规格与《钢筋施工方案》中规定不符。

  项目施工员 荆鑫 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对现场作业人员未按照《钢筋施工方案》制作并安放马凳的施工作业监督检查不力。

  钢筋班长 李雷 有期徒刑3年

  在明知没有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盲目指示塔吊信号工吊运钢筋,导致作业现场钢筋未逐根散开码放。

  钢筋组长 李成才 有期徒刑3年

  在明知没有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盲目指示塔吊信号工吊运钢筋,导致作业现场钢筋未逐根散开码放。

  本版撰文 北京晨报记者 黄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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