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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民法专家:不应一刀切 应允许近亲属代孕

来源:现代快报
原标题:江苏民法专家刘克希:不应一刀切,应允许近亲属代孕

  相关条款被删,卫计委回应:仍严禁代孕

  江苏民法专家刘克希:

  不应一刀切,应允许近亲属代孕

  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其中“禁止代孕”条款被删。然而,国家卫计委回应称,“仍严禁代孕”。对此,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立法发展所所长、著名民法专家刘克希认为,卫计委的回应混淆了国务院的规定和卫生部的规定。现代快报记者 鹿伟 见习记者 杨菲菲

  卫计委:仍严禁代孕

  刘克希称“混淆了现有文件”

  “禁止代孕”被删,不少人认为这是适度放开代孕的信号。然而,国家卫计委回应称,“仍严禁代孕”。

  “我认为,这个回应混淆了国务院的规定和原来卫生部的规定,最后得出了禁止代孕的结论,这是错误的。”刘克希对现代快报记者表示,到目前为止,中国对代孕都没有做出过禁止性的规定。国务院规定,经过行政许可,有关医疗机构是可以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

  “国家卫计委有关表态把国务院关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精子库行政许可方面的规定,和卫生部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的规定嫁接起来了,且只用了一个主语,即国务院。”实际上,国务院行政许可方面规定的意思,是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精子库需要经过国家批准(许可),只要经过批准是可以做的。

  刘克希表示,我国关于“禁止代孕”的唯一规定,出自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但该办法属于部门规章,仅针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广大公民没有约束力。

  观点

  近亲属代孕应允许,不应“一刀切”

  “至少对于近亲属之间的代孕,应重新审视、重新研究,不应被禁止。对于其他利他性、非商业性代孕,也应当及时加强研究,该放开的及时放开。”他举例,姐妹两个,姐姐已生育了,妹妹或妹夫没有生育能力。而姐姐愿意代孕。“这样的情况不应该被禁止。”

  “禁止代孕”不公平,有钱人可国外代孕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第35条中“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等规定,在刘克希看来,表面上看起来公平,实际上是不公平的制度,“这样的规定只是针对经济能力比较弱的人群,经济能力强的人群可以规避这条规定”。他表示,对经济条件好的人群,草案的规定对他们完全没有约束力,很多国家都可以合法代孕。

  罚款仅为1万~3万元,不足以制止代孕

  “原来草案的可操作性不强,根本不足以制止代孕。”刘克希表示,经济条件好的人可以到周边国家去代孕,即使被发现,回到国内也就被罚1万-3万元。“这点罚款相对于数十万的代孕费来说,根本不算什么,也不足以制止代孕行为。那么,为什么要把人逼到国外去花几十万上百万解决自己的问题呢?”

  不能简单粗暴地排斥代孕技术

  代孕技术属于现代科技技术,刘克希认为,不能简单、粗暴、绝对地排斥它,也不能简单地一禁了之,而应当积极为我所用。

  有人认为应禁止代孕,比如有大学生不好好工作做代孕,能挣十几万。“任何社会都会有一些例外存在,但这不应成为立法的依据。”

  江苏

  审议、调研中遭反对,法规删“禁止代孕”

  其实,“禁止代孕”在江苏法规草案中也出现过,不过最后删掉了。

  刘克希介绍,2014年9月,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草案)》的议案,其中拟规定“禁止实施代孕技术”。“调研中,大部分人反对这款规定。”时任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刘克希,在2015年1月1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代表法制委做审议结果报告。该报告专门就此作了说明:目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均未规定禁止代孕,代孕行为涉及公民生育权利以及民事基本制度,禁止代孕应当属于国家立法权范畴,不宜由地方性法规作出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时,对这条意见没提出任何不同意见,最终,“禁止实施代孕技术”被删。刘克希认为,地方立法先行思考、准确决策的做法,是值得中央立法借鉴和斟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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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吉 UN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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