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后,市民曾波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由于曾波为离退休人员,误工费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那么,交通事故中受伤的离退休人员在享受社保的情况下能否同时主张误工损失?如需支持,又应提供何种证据呢?
2013年12月11日,曾波驾驶两轮摩托车与黄飞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事故中,曾波受伤,两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黄飞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经司法鉴定,曾波伤残十级。此后,曾波将黄飞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各项赔偿合计116416.97元。
庭审中,曾波表示,自己虽已享受社保,但退休后自己依旧在一餐厅从事清洁工作,每月收入2000元,发生交通事故后因住院治疗无法从事该工作,也无法获得相应的务工收入,该期间的误工损失应予以支持。
但是,庭审中曾波虽称自己在一餐厅从事清洁工作,却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最终,对于曾波误工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对此,审判法官表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的人员如果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原则上不支持误工费。但已达到退休年龄人员有证据证明其有退休金或养老保险金之外的其他收入并因交通事故实际减少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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