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0日上午,安徽高院院长张坚在安徽省两会上作了2015年工作报告,至此,全国31个省级法院工作“巡检”落幕。
据澎湃新闻统计,共有14省级高院在工作报告中披露了2015年刑事案件判处罪犯数和无罪判决数,分别是72.1万人、543人,平均无罪判决率为0.075%,这意味着每万名被告人中仅有7.5人被法院宣告无罪。
从近10年最高法工作报告透露的数据来看,我国的无罪判决率正呈逐年下降和趋零的走势,2014年这一比率达到最低,为0.066%。
这一无罪判决率合理吗?
每2.5万名被告人中才有1人获无罪
无罪判决率,指法院判决无罪的被告人数与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所涉被告人总数的比率。
在完整公开相关数据的省份中,2015年无罪判决率最高的为陕西省0.258%,最低的为浙江省0.004%。
浙江去年共宣告5人无罪,这意味着该省101个法院(11个中级法院、90个县级法院),至少有96个法院一年内未作出过一件无罪判决案件;0.004%的比率意味着该省每2.5万名被告人中,仅有1人获得无罪。
值得注意的是,2014年和2015年均完整公开数据的12个省份中,除福建2015年的无罪判决人数与2014年的持平,无罪判决率略有降低外,其余11省份的无罪判决人数和无罪判决率均有所提升。其中河北、湖南、陕西无罪判决人数增加最多,分别为71人、52人、48人。
全国无罪判决率6年来均低于0.1%
尽管我国近年来平反了多起冤假错案,受到社会积极评价和期待,但统计的数据透露:想获得无罪判决或许越来越难。
从数据看,2003年至2014年间,除2013年的无罪判决率高于2012年的外,这12年间无罪判决率呈逐年下降趋势,至2014年达到最低值0.066%,这意味着每万名被告人中,仅6.6人最终获得无罪判决。
以五年为单位来看,最高法工作报告显示,1998年至2002年、2003年至2007年全国的平均无罪判决率分别为0.917%、0.334%。而2008年至2012年间,最高法的工作报告未公布无罪判决人数,而根据中国法律年鉴披露的数据,统计得出这五年的平均无罪判决率为0.100%,明显低于前两个五年。
再对比两组数据:1999年审结的刑事案件数量和判处罪犯数分别为53.9万件、60万人,2014年这一组数据分别为102.3万件、118.4万人,均约为1999年的两倍,但无罪判决人数却大幅下降:1999年的为5878人,而2014年的仅为778人。
低无罪判决率意味着什么?
“无罪判决率是一国刑事诉讼的重要指标,它不但与社会公平正义、人权保障和程序公正紧密联系,而且还体现着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对侦查行为有效性终局确认。”2006年11月7日在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法原院长肖扬如是说。
持续走低的无罪判决率意味着什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院副院长杨宇冠指出,这意味着很多法院一整年都没一起无罪判决案件,这也意味着通常一起刑事案件被侦查,尤其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法院多判有罪,这事实上形成了“以侦查为中心”的局面。
北京西城区检察院的王旭曾撰文指出,低无罪判决率意味着刑事判决违背刑事诉讼程序一般规律,抑制了无罪推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制度价值。
我国的无罪判决率为什么这么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奋飞说,一种解释是案件质量有所提高,但这种解释说服力不够。他说,无罪判决率趋低主要是因为一些可判无罪的案件被无罪化处理了。如,检方撤诉;检方撤诉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侦查后,公安机关终止侦查;还有一些案件取保候审后不了了之等。
李奋飞说,我国宪法规定公、检、法之间的关系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但实践中三者往往是配合多,制约少。此外,法院独立性不够,权威性不高,而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地位较强势,这些均导致法院做无罪判决时比较犹豫。“再加上一些案件若做无罪判决,还涉及被害人亲属上访、信访等问题,社会压力较大,所以一些有争议的案件,最后还是做了有罪、罪轻处理。”
相比一些发达国家或地区,我国的无罪判决率是否偏低。对此,李奋飞说,因司法体制不同,很难拿两者作比较,但国外的司法实践可以提供这样一条借鉴:“无罪率高并不意味着司法质量差,也不意味着司法公信力不高。”
中国的刑事诉讼有一个结构性问题,即“侦查中心主义”,这意味着一旦一个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经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案件移送到法院后,法院基本都判有罪,无罪判决人数才逐年减少。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李奋飞说,这一改革有可能会优化、升级现有的诉讼结构,形成层控模式。即法院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严格审查;检察机关为了不败诉,其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结论也会严格审查;公安机关出于未来的考虑,也会严格审查自己的案件。
“这就会形成一种倒逼机制,有可能会提高办案质量,改变目前无罪判决率趋零的不正常现象。”李奋飞说,如果不扭转“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结构,只是通过考评或其他因素削减无罪判决,这不能从根本上提高办案质量。
李奋飞还认为,提高办案质量,改变无罪判决率偏低的现象,应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一些后来被证明是冤假错案的案件,当初律师均是做无罪辩护,但当时并没得到法庭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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