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张渝
本报讯多年来,一些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一直是影响司法公正的顽疾。近日,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出“红线”。其中要求: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违者将被通报、追责。值得注意的是,“领导干部是否有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纳入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干部提拔任用考核之中,一旦越权,将被记录在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之中。
现象:干预司法有直接表达的,也有含蓄暗示的
我国宪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和诉讼法均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然而在现实中,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现象仍然屡禁不止。
《法制日报》曾发文指出:这其中,既有来自外部党政领导干部间接插手案件办理的情况,也有来自司法机关内部通过行政权力直接干预案件审理的情况;既有以个人名义托关系、打招呼左右办案的现象,也有通过组织名义听汇报、发文件,对案件提倾向性意见的现象;既有直接的表达,也有含蓄的暗示……因此,要彻底阻断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就要让制度真正成为权力与司法之间的“隔离带”。
此次,我省印发《办法》就明确提出: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以组织名义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规定1授意、纵容亲属说情也是干预司法
有人问:哪些行为属于干预司法?除了直接干预,自己不吭声,授意身边工作人员或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说情算不算?
《办法》明文,干预司法有以下五种情形——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党委政法委认定领导干部有以上行为之一的,予以通报同时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或其他党组织管理的,应向上级党委报告或者向其他党组织通报情况。
对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领导干部,由党委政法委发文,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的,也依此处理。
规定2口头交代也将被记录在卷
怎样在权力与司法之间建起难以逾越的“隔离带”?
我省要求省政法单位应当建立完善记录制度,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时间、地点、过问方式与内容等记录在案,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通过电话表达,有电话录音的,应当留存电话录音;通过电子信息表达的,应当留存电子信息;通过纸质文字表达的,应当留存相关材料;通过口头交代的,应当及时以补记的形式记录在卷。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如实记录并留存有关材料。
这些记录情况将由司法机关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可能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司法机关应立即报告。
如果负责记录的司法人员不记录、不如实记录,或者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不如实记录,以及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的,司法机关将一并被报告。
党委政法委及时研究司法机关报送的情况之后,报告同级党委,同时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
处理干预司法的将向社会公开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指出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二)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中,有请客、送礼、利诱等情节的;
(三)采取威胁、刁难司法人员等手段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
(四)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两次以上的。
司法人员不记录、不如实记录以及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不如实记录的,也将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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