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原主任金硕仁建议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即个税起征点)调整到6000—10000元,同时加强对非劳动所得的税收征管。
金硕仁认为,低收入高贡献,违背立法初衷。“就工资薪金所得而言,中低收入工薪阶层承担着65%的个税贡献率,如果工薪阶层的贡献率降至35%以下,才算是比较合理的。”
金硕仁在建议中指出,在统计高收入者进行纳税申报时,以年所得额12万元作为标准。所以,适当提高费用扣除标准符合立法时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差距的本意。
“15年前,一个刚参加工作的大学毕业生,其一个月的工资在当地可以买上1平方米的住房,工作10年后,就可以买上一套100平方米的住房。但是如今,一个大学毕业生月工资能买上0.5平方米都苦难。在北京、上海这样的城市,工作20年都买不起100平方米的住房,而每月可能还要缴纳不少的个人所得税。”金硕仁说。
据金硕仁分析,举国上下之所以对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争论不休,以至于成为“热点”、“焦点”问题,主要原因是涉及人多、面广。如果减少或者放掉对低收入群体征税,可以照顾很大一个群体。
金硕仁说:“放掉‘芝麻’抓‘西瓜’。我们所说的‘西瓜’就是非劳动所得,比如股权、集邮品、古玩和字画转让等。这些所得每笔收入都非常可观,少则几万元到几十万元,多则几百万元甚至几千万元。”
金硕仁认为,现在对上述部分税收的征管现状是:有政策、没对策、征得少、漏得多。主要原因是个人之间现金交易,加之社会协税护税网络不健全,单靠税务机关努力难以完全控管。另外,还有一些特殊的劳务报酬所得,比如明星演出、广告、代言收入等,虽然缴纳了税金,但都转嫁给了企业、单位,自己的收入分毫未少,原因就是他们是社会的知名群体。这对其他纳税人很不公平,同时也相应地增加了企业、单位负担。针对上述问题,金硕仁建议国家在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中进行重点规范和禁止。
此外,税法中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此款费用扣除额和比例自1994年税法颁布实施时一直延续至今。“时间过去20多年,物价水平都已经上涨了很多倍,费用扣除额也应适当提高。”金硕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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