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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妇众筹救女后晒出国旅游照引争议:善款谁来监管

来源: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原标题:网上众筹善款谁来监管

  2015年12月,广东省佛山市的卢兆泉在名为“轻松筹”的网络平台上为其患“嗜血细胞综合征”的女儿洛洛筹集治疗费用。据估计,洛洛的治疗费用约10万元。卢先生发布募款信息后,两天时间就从网友手中筹集到100244.54元,“轻松筹”平台从中收取了2%的手续费。加上户外俱乐部筹集的40355.78元,卢兆泉实际筹得捐款14万元。

  12月21日,洛洛因治疗无效去世。卢兆泉整理了医疗费用的开支单据,总共约8万元,在筹集到的14万元善款中扣除,约剩余6万元。卢兆泉说,他用其中的1.3万元,和妻子一道去西藏为女儿“做法事”,这件事引起了捐款人的质疑。

  今年春节期间,卢兆泉在朋友圈晒出与妻子、母亲一同在马来西亚度假的照片,这些照片被卢兆泉好友发到微信朋友圈上,再次引发网友质疑。

  3月11日,记者拨通了卢兆泉的电话,他说,去西藏为女儿“做法事”,是他作为父亲的自私,目的是“希望女儿安息”。但“出国游”,确实没有动用剩余的善款。记者在他微信朋友圈看到,卢兆泉已将 “出国游”的照片删除。

  在电话里,卢兆泉告诉记者处理剩余善款的想法,他已经拿出7000元通过“轻松筹”捐给了其他生病的孩子等,这一点在“轻松筹”网站上也可以看到。他联系了一些义工团体和户外俱乐部,希望通过这些组织联系到更多需要帮助的患病儿童,直接把钱捐给他们。

  尽管如此,部分捐款人仍对卢兆泉的做法存疑。“用剩的钱应该全部交给正规的慈善机构并且公开透明,去西藏念经太过分了,应该采取法律措施!”捐款人Ada说。

  也有网友表示,即便卢兆泉 “出国游”没有挪用剩余善款,但也会让人认为卢兆泉其实并不缺钱。“感觉受到了欺骗。”该网友说。

  一些网友在质疑卢兆泉做法的同时,也对“轻松筹”平台的公信力表示怀疑。据了解,“轻松筹”是由北京轻松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推出的基于社交网络、面向网民日常生活内容的网络众筹平台,注册“轻松筹”账号的网友可以在该平台上发起筹款或者捐款。发起募捐的个人,只需要填写资金用途、募捐内容,将病历、检查结果等资料拍照上传,一天时间审核通过后,就可以发起众筹。该网站不要求众筹发起人提供医疗费用的证明和家庭收支证明材料,众筹目标金额和时间可自主设定。

  对于众筹项目的审核监管,北京轻松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联合创始人兼副总裁于亮称,主要通过三条机制来实现:一是在项目发布前,对前期资料审核,包括核实发起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医院出具的病例以及就诊证明;二是在众筹结束后对提款人的审核,如果只有项目发起人本人进行提款申请,平台核实后进行善款发放,如果是他人代为发起项目或代为领取,必须出具发起人本人委托信以及代办人所在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出具担保函;三是开通电话、微信、QQ、邮件等多渠道举报机制。

  使用过“轻松筹” 的佛山市民通过佛山市慈善会了解到,“轻松筹”之类的网上筹款平台并非慈善组织,也没有公开募捐资格。根据慈善法草案,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开展募捐,要和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进行。所以,“轻松筹”发起慈善众筹项目的资质存疑。

  对于“轻松筹”等网络筹款平台的监管,全国政协委员、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施杰告诉记者:“我们还是提倡使用这类平台的人群与慈善组织合作公开募捐,这样也更加便于管理,避免类似剩余善款处理不当的情况发生。至于大家担心的手续、善款到账时间长短的问题,我相信周期不会太长。”

  此外,“轻松筹”等网络众筹平台的募款项目普遍利用微信朋友圈进行传播扩散。对此,施杰表示:“微信朋友圈的募捐规则、善款监管还需要明确。因为虽然微信朋友圈中大多是熟人,但它可以通过转发不断向外传播,具有一定的公开性。”

  那么,卢兆泉用剩余善款去西藏为女儿“做法事”究竟有没有违反法律呢?

  从2015年10月下旬,慈善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到3月1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个人通过网络为自己或他人募款是否合法一直是备受关注的问题。

  有些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慈善法应充分考虑个人在困难时向社会求助的权利,适度赋予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权利;有些代表提出,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活动,慈善法中可不作规范,不宜赋予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权利。

  就这个问题,十二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专门表示,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活动,不受慈善法调整。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个人在自身面临困难时向社会求助,是一项正当的权利,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活动,不受慈善法调整。公开募捐涉及慈善财产的筹集和管理,是用别人的钱办善事,需要加以规范和管理。因此,草案明确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同时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和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这一规定既有利于加强对公开募捐行为的规范,又有利于鼓励更多的组织和个人参与慈善活动,符合我国实际情况,是可行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认为,如果是个人为了私人利益而求助,不会违法,因为法无禁止即可为,公众在接收到这样的求助信息后需要自己理性判断并作出行动。但如果求助是假的,肯定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法规来进行处罚,有关人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公众关心的问题还有:在微信群、QQ群、朋友圈这类有一定私密性的半公开平台中发起的募捐,究竟属于“公开募捐”还是“定向募捐”?在慈善法之外,能否允许网友向特定对象进行点对点的定向募捐?若可以,需要遵守哪些规则、程序,各方享有何种权利与义务?

  公益慈善学术界对于这些问题较为一致的观点是:这种捐赠应该适用于合同法中规定的赠予合同来规范。

  慈善法实施后,网友捐款表达爱心时,应该选择有合法资质的网络募捐平台,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这就表明,只有经过民政部指定的网络募捐平台才有权利为慈善组织发布募捐信息,公众通过这种网络募捐平台捐款,善款去向将公开透明,公众的爱心不会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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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钟庆辉 UN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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