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张某入住北京一酒店后,突发脑出血死亡。家属认为酒店工作人员未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延误了治疗的最佳时期,致张某死亡,遂将该酒店告上法庭。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北京海淀法院获悉,近日,该院一审认定酒店在此事件中存在过错,判决其赔偿死者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万元。
张某的家属起诉称,酒店工作人员在知道张某发病到报警之间近1个小时内,未及时采取救助措施,未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延误了治疗的最佳时期,直接导致此前身体非常健康的张某死亡。故要求酒店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0余万元。
被告方则辩称,该酒店为快捷酒店,对客人没有特别的照顾义务。张某是因自身患病而死亡,其病症不是普通人可以识别的情况。且发现张某身体不适后,酒店员工对他采取了适当的救助措施,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额外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日,来北京出差的张某在其入住的酒店门口,突然站立不稳,倒地昏迷。酒店工作人员到门口查看后,未予理睬。
其他客人发现后,将此情况告知酒店前台。工作人员将张某扶至大堂沙发处,但未采取任何措施,便回到了前台。
张某坐在大堂期间,不断咳嗽呕吐,酒店工作人员仍未采取任何措施,直到40分钟后才报警并拨打了急救电话。
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并将张某送往医院。几天后,张某死亡,死因为脑出血。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作为酒店的客人,其独自在酒店内发生身体不适。酒店工作人员发现后未能及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于40余分钟后才拨打报警及急救电话,给张某的治疗造成了一定延误,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酒店在此事件中的过错程度,海淀法院最终判决酒店赔偿张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万元。
“安全保障义务通常是在当事人之间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产生的一种要求一方为另一方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而积极作为的义务,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产生的责任是不作为责任。”据北京海淀法院法官介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主体分为场所管理人责任和组织者责任,其中场所管理者责任通常发生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这类特定场所中。由于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故相关社会活动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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