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老板追赶欠债人,男子汪某在车流密集的公共道路上,违规驾驶追逐拦截并撞击欠债人行驶的车辆。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汪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撞击欠债人车辆致冲上隔离带
据浦东法院透露,因汪某的老板彭某与被害人陈某存在经济纠纷,2015年12月30日8时30分许,在公共道路上驾车的陈某被发现后,汪某驾驶大通牌客车,在短短几分钟内以闯红灯、逆向行驶、小弯大转等违规驾驶的方法,从浦东新区新金桥路、冀桥路路口开始追逐拦截陈某驾驶的金旅牌客车。
当行至新金桥路、申江路路口时,机动车道上车流密集、非机动车道上不时有骑行电动自行车人员经过。在汪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害人陈某驾驶的车辆近距离并行的情况下,汪某采取故意向右急转弯的方法撞击陈某所驾驶的车辆,致对方车辆冲上绿化隔离带及非机动车道,致二车受损。经鉴定,大通牌客车物损价值4119元;金旅牌客车物损价值5618元。
据汪某的老板彭某陈述笔录,事发当天8时许,彭某与其司机汪某开车经过金穗路靠近金闵路时看到欠其钱款的陈某,陈某也看到他们并逃跑,汪某遂驾车追逐陈某的车辆。当陈某到新金桥路向申江路左转弯道上停下后,彭某就下车走到对方驾驶室一侧,敲了几下车窗,拉对方左前车门把手。而此时,陈某开车就跑,把彭某带倒在地,司机汪某见状就开车追了过去。
案发当日,汪某明知他人报警仍能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在法院审理期间,汪某在家属的帮助下对被害人陈某作出了经济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汪某虽对其行为的法律性质及部分犯罪事实有辩解,但其具有视为自动投案情形,并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结合本案的起因、赔偿以及谅解情况等,对被告人汪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汪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法院:撞击车辆的行为有高度危险性
据该案主审法官介绍,本案中,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本案的定性,即被告人汪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院认为,首先,被告人汪某主观上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持追求、放任态度。汪某系驾车多年、具有一定经验和判断能力的机动车驾驶员,明知在其驾驶的车辆与被害人陈某所驾驶的车辆近距离并行的情况下,其采取故意向右急转弯的方法必然会撞击陈某的车辆,且应当明知该行为会危及周边车辆、车内人员及路过行人等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仍实施上述高危险行为,明显有加害的主动性,造成车辆损害在其意图之内,对可能产生的其他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
其次,被告人汪某撞击车辆的行为具有高度的危险性。本案中客观上致二车物损,所幸未殃及其他车辆、其他人员伤亡,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而并不能以此否认汪某撞击车辆行为的高度危险性。撞击车辆行为本身极具危险,碰撞后的态势并非其所能控制,本案发生于上班早高峰期间,该行为不仅会对碰撞车辆造成损害,足以对车内人员的人身安全造成危害,亦可能危及其他正常行驶的车辆及路过行人等不特定多数人,导致车毁人亡的严重后果,是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高度危险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被告人汪某在本案中实施的故意撞击车辆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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