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安然)曾担任东城公安分局警务保障处处长的雷某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受贿共计31万元。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后,他在上诉期间由家人代为全部退赃。记者昨日获悉,北京二中院终审改判其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万元。
雷某的问题出在他所主管的分局房屋租赁工作上。法院查明,2012年至2013年间,他为房屋出租单位负责人张某在调换出租办公楼层、收取房屋租金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取张某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20万元。
此外,2012年间,由于所租赁的房屋楼层发生变化,租金也随之变化,出租方将11万元租金退还给东城分局,雷某将这些钱款予以侵吞。
西城法院一审以受贿罪、贪污罪的罪名,判处雷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雷某不服随后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他提出,他具有自首情节,且31万元赃款均用于公务支出,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在二审审理期间,雷某通过其家属退缴涉案赃款31万元。
市二中院经审理查明,雷某所说的“赃款用于公务支出”的说法,缺少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而且在雷某向办案机关交代受贿、贪污犯罪事实前,办案机关已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故不具有自首情节。但鉴于他当庭认罪,且通过其家属积极退缴涉案全部赃款,有一定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
市二中院终审裁定,撤销原判,改判雷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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