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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让郭德纲补发工资 曹云金能打赢官司吗?

来源:北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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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如果让郭德纲补发“工资”,曹云金能打赢官司吗?

  撰文 | 赵小天

  在郭德纲和曹云金这场“师徒之争”中,双方都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指责着对方,一方清理门户,说对方“欺天灭祖,悖逆人伦”;一方绝地反击,说对方“赶尽杀绝,置我们于死地”。

如果让郭德纲补发“工资”,曹云金能打赢官司吗?
  
昨天(9月5日),曹云金一篇7000多字的檄文更是把这场持续了6年的“师徒之争”推向了高潮。

  昨天(9月5日),曹云金一篇7000多字的檄文更是把这场持续了6年的“师徒之争”推向了高潮。

如果让郭德纲补发“工资”,曹云金能打赢官司吗?

  在曹云金的檄文中,写到了这样一段往事:

  团队如日中天的那两年,公司没有社保,我一个月演满了,32场演出,到手的工资有四千多,当时觉得,一群人在一起为了一个目标努力,为了大家更好,值得,一场一百多也没什么。

  ……

  零七年你拍《窦天宝传奇》在天津拍摄三个月、一分钱都没给我,我要求尽量保证北京小剧场的演出,想尽一切办法赶场,因为拍戏没钱,演出有钱,我得赚钱,我得填饱肚子,一场演出150,我不敢落下,为了赶演出,我要自己承担油钱,来往的过桥过路费,最后一算,我还是赔了好几千。

  零八年天津开分社,演出费低,没人愿意去演,我带队开专场,一场卖出十几万票房,我就拿着500块演出费,过路过桥费还是一律自付,不管吃不管住,演完赔钱这么干。晚上十一点多演出结束,我得连夜返回北京,因为,第二天下午北京还有演出,我当时没别的想法,就是挣钱,因为我得活着。

  零九年拍《三笑才子佳人》,上海拍摄近两个月,也是分文没给,这回连演出费都没的赚了,就这么零收入生扛了过来;你总说你在钱上没亏欠过任何人,拍戏没钱,是因为片子没卖,所以不能给我片酬。我想不明白,我又不是投资人的身份,为什么要与你们担卖片子的风险?我在你那,连合作都谈不上,就是一个雇佣关系,为什么我演了戏,付出时间、付出了劳动,连养活自己的工资都没有呢?平心而论,没有收入,我真不知道靠什么活。你也穷过,你应该知道活不下去的滋味。最不能理解的是,后来片子播了,影片也上映了,这笔钱也没补还给我,这就是你对谁都毫无亏欠,是这样么?

  按曹云金所言,他一场演出的收入只有150元、500元,到手工资4000多,甚至拍片不仅没有钱拿,有时还要自己垫钱…….

  若曹云金所言属实,那郭德纲这样的做法合法吗?作为徒弟的曹云金可以要求师傅郭德纲补偿其劳务上的经济损失吗?

如果让郭德纲补发“工资”,曹云金能打赢官司吗?

  尴尬的“师徒关系”

  有媒体评论,这场“师徒之争”起于“利”。当师徒关系牵扯到利益关系,“一日为师,终身为父”都是白扯,毕竟你不是人家亲爹,人家也不是你亲儿子。

如果让郭德纲补发“工资”,曹云金能打赢官司吗?

  政知君和周围几位从事法律行业的朋友聊到郭曹之事,问他们:郭德纲只给徒弟那么少的钱,这真的符合劳动法吗?

  几位朋友一阵哄笑,他们告诉政知君,郭曹之事可能还牵扯不到劳动法呢。【这几位朋友都是劳动法和公司法方面的达人,政知君在他们面前就是活脱脱一法盲。。。(捂脸)】

  这几位法律达人先是给政知君科普了一下劳动法的适用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朋友们怕政知君还是不懂,就通俗解释了一下:劳动法适用于个人与集体/组织/公司之间发生的劳动关系。

  回看郭曹之间:曹云金是2002年跟着郭德纲学艺的,那时郭德纲还没有注册公司呢,他们之间显然没有劳动关系。

  听到这里,政知君就蒙了,如果郭德纲和曹云金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那他二人的关系在法律上如何界定呢?

  几位达人也被政知君问住了,在几个人短暂的头脑风暴之后,他们跟政知君说,郭曹二人之间的关系如果非要给一个界定的话,传统的“师徒关系”还是最为合适的:曹云金是学徒工,而郭德纲是教手艺的师傅。

  还有一种关系或许也存在于郭曹之间,就是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存在于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经济法调整。

  但不管是存在了上百年甚至千年的“师徒关系”,还是更现代的“劳务关系”,目前在法律上,对于处理这两类纠纷,还是很模糊的。

  “那学徒工被师傅欺负了怎么办?”政知君继续发问。

  “师徒之间的经济纠纷,可能会按照劳务纠纷来处理吧,不同的律师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法律达人们继续解惑,如果师徒之间有成文的约定,在诉诸公堂的那一天,这份约定即可作为证据;如果师徒之间没有约定,诉诸公堂时,徒弟需要提供大量的实证。

  如果郭曹之间发生过劳动关系

  政知君注意到,曹云金是2002年跟的郭德纲,那时郭德纲确实还没有注册公司。但在2006年,郭德纲的夫人王惠注册了北京德云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并成为公司的法人代表。

如果让郭德纲补发“工资”,曹云金能打赢官司吗?

  曹云金离开德云社是2010年。从曹云金的檄文看,2006年至2010年,这4年应是曹云金为德云社挣得利益最多的4年。那这4年期间,曹云金与德云社之间,又该是怎样的关系呢?

  朋友告诉政知君,这里要分类讨论:

  如果曹云金在这4年间跟德云社签过合同或协议,那他们之间是存在劳动关系的,可以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解决纠纷。

  如果曹云金在这4年间没有和德云社签过合同或协议,如果要解决经济纠纷,那么就要看曹云金是否与德云社之间发生了经济上的往来,也就是要看曹云金的工资是否由公司发放,工作是否由公司指派。如果曹云金能证明工资是由公司发放,工作由公司指派,那么曹云金和德云社之间即发生了事实劳动关系,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学徒该如何自保?

  其实,“师徒关系”并不只存在于相声界,还存在于很多手工艺行业和其他演艺行业。师徒关系破裂或出现问题的也不止是郭德纲和曹云金,比如之前郭德纲和他早期的师傅杨志刚,再比如赵本山和他的徒弟。几位法律达人都表示,如何处理“师徒关系”的利益纠纷,在法律上确实是难题,因为“师徒关系”更多是从道德层面来规范的,而道德是在法律之上的。

  基于师徒之间传道受业、回馈恩师等特殊性,“师徒关系”的利益纠纷很难量化衡量,比如,我们无法衡量师傅传道受业的经济价值,也无法估算徒弟所挣得的利益中,有多少和师傅的传道受业有关。

  因此,几位法律达人表示,“师徒关系”在当下的法律中属于有点尴尬的存在,很特别。

  师徒关系中,学徒本就是弱势一方,如果学徒想保护自己,理论上应该在拜师之前签下协议,但现实中,这样做很可能就拜不到师傅了。学徒能做的,就是当发现自己利益受到侵害时留下证据,或者,感谢恩师,然后离开。

  校对 | 郑棋

  政知君说:

  政知君年轻时曾是郭德纲和曹云金的粉丝,特别喜欢看他们师徒二人同台说相声。今日的“师徒之争”,不禁令人唏嘘和遗憾。

  今日写这篇,是因为昨天看到曹云金的檄文,里面写他在利益分配上受到了如何不公的待遇。于是心有疑问:如他所言受到不公待遇属实,那法律可以保护他吗?如果其他的学徒遇到类似的状况该如何自保?

  正好身边有法律方面的朋友,就聊了聊。

  这篇内容其实只是我们聊天内容的重现,没有专业的法律文章那么严谨和专业,仅供大家参考,也欢迎在留言区讨论。一方面,政知君希望今后法律方面可以为解决“师徒关系”的经济纠纷提供有力的支持,另一方面,也希望“师徒关系”可以随时代转型,不再尴尬。

  来源:政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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