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裁判,海南一起民告官案被撤销一审判决后发回重审,一审法院——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二中院”)日前开庭重审了此案。
该案缘起海南省东方市八所镇皇宁村的4名村民卢老琼、杨成连、卢宝兴、汤胜交起诉东方市政府。因为发现自己承包的44亩土地被东方市政府征用,并为其他单位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于是要求政府补偿,在交涉无果后将东方市政府诉至海南二中院。
卢老琼等4人诉称,“秧藤园”(地块名称)自1978年开始由村集体确定给卢老琼耕作,1996年皇宁村委会与卢老琼签订家庭承包合同,进一步确定了其承包经营权。2005年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东方市政府按照原来的面积给卢老琼等换发东方市(县)农地承包权(八所镇)第0510411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1998年,东方市政府对包括该宗土地在内的海榆西线小岭村北侧的500亩农用地进行征收,出让给第三人海南西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环公司”)使用,并于同年8月20日给西环公司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因该征地行为不合法,国有土地使用证被撤销。此后多年,西环公司一直与东方市政府就此地块深陷纠纷。
2001年7月,东方市政府因损坏地上青苗,补偿卢老琼19.93亩“秧藤园”青苗补偿费1.99万元。2010年,卢老琼等人将该宗仍有争议土地中的20多亩地租给东方市环卫局堆放建筑废料,租期为2010年至2015年。
2015年年初,卢老琼等人发现东方市某边防单位在该宗土地上开发建设,前往阻拦,才知道东方市政府已经将该宗土地征收并为某边防单位颁发了土地使用权证。
卢老琼等人认为,东方市政府在征收集体土地时没有向包括他们在内的村民征求意见,且至今仍未向其支付完征地补偿款,该征地行为违法。由于该宗土地被征收且已发证给他人,他们不再要求撤销已经办理的土地证返还土地,仅请求东方市政府依法补办该44亩土地的相关征地补偿手续,将拖欠的征地补偿款357.45万元支付给他们。
海南二中院2015年12月判决,东方市政府征收皇宁村土地出让给西环公司,在征地程序上确实存在瑕疵,但是,海南省国土厅已于2001年9月4日作出《关于补办海南西环实业有限公司用地手续的复函》,对东方市政府的上述征地行为予以批复同意,该征地行为在程序上的瑕疵已经补正。
海南二中院认为,东方市政府的征地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虽有瑕疵,但已补正。卢老琼等人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因此,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判决驳回他们的诉讼请求。
因为对一审判决不满,卢老琼等人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高院”)提起上诉。
海南高院审理认为,本案是卢老琼等认为东方市政府应当向其支付征地补偿款但未向其支付征地补偿款而引发的行政诉讼,其在一审庭审中已明确其诉讼请求为确认东方市政府征收其土地未支付征地补偿款的行为违法,同时判令东方市政府向其支付征地补偿款人民币357.45万元,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和审查重点在于卢老琼等主张权益的土地是否被东方市政府征收,东方市政府应否向上诉人支付征地补偿款,东方市政府是否实际向上诉人支付了征地补偿款及支付的征地补偿款是否充足。
海南高院指出海南二中院的“错误”所在:一审判决在“本院查明”部分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表述为“请求判决东方市政府征收原告土地行为违法,并判令东方市政府向原告支付征地补偿款人民币357.45万元”,并且在“本院认为”部分认定“综上所述,东方市政府的征地行为证据确凿,使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虽有瑕疵,但已得到补正”,而对于上诉人诉请的“确认东方市政府征收其土地未支付征地补偿款的行为违法”,却未作充分审理和评判,明显超越及遗漏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海南高院于今年5月作出终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该案发回海南二中院重审。
在9月13日下午的重审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及第三人围绕涉案土地是否已被征收,征收补偿如何计算等问题展开激烈辩论,庭审持续约3个小时。
法官表示,将在庭后对各方意见以及提交的证据进行综合评判,合议后择日宣判。(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任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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