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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靓颖婚事中的法律问题 《婚前协议》能保护她吗?

来源:澎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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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张靓颖婚事中的法律问题,《婚前协议》能保护她吗?

  国庆长假刚过,娱乐圈就发生了大事。著名超女张靓颖于8日刚被爆出将于11月与男友冯轲在意大利举行婚礼,其母张桂英9日就委托相关媒体发表了长达1600多字的手写公开信,明确反对女儿这桩婚事,并且在信中有理有据的控诉了冯轲曾经欺骗张靓颖当“小三”、私下转移张靓颖和她在公司中的股份、私生活作风不检点等多项“罪状”,指出冯轲是要名正言顺地继续掌控张靓颖的财产,所以绝非是一个可以托付终身的人。而冯轲也并没有就此沉默,在当日下午撰写博文对张母所指责的各宗“罪状”一一回应,晒出了其与张靓颖所签署的《婚前财产协议》,指出他和张靓颖已约定不管双方财产登记在谁的名下,都为夫妻共同所有,并且以所签署的《意外身故遗嘱》明确表态,其名下的所有财产可以在他遭遇不测时,全部归张靓颖所有。

  对此张母并不买账,她已以损害股东利益为由将冯轲告上法庭,据悉北京市朝阳法院日前已经立案。

  利用网络将本该关起门解决的家庭纠纷闹得满城风雨是否为明智之举,身为母亲是否应该过分干预早已成年张靓颖的婚事等情理问题本文并不想讨论,只是欲就此次互撕事件中所涉及到的有关法律问题,邀请著名专家逐一进行解读。

  一、是否签署了《婚前财产协议》,就能保证夫妻双方婚前婚后的财产为夫妻共有?

  所谓的婚前财产协议(约定),是指男女双方对各自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的归属所做出的约定,约定的内容可以是婚前各人财产及婚后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也可以是任何一方婚前的财产婚后共同所有、婚后的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签署此类协议的目的并不在于需要对婚前财产进行保护,而是主要在于明确婚前财产的范围、确立婚后财产的使用方法以及采用共同财产制还是区别财产制,另外就是确定双方在家庭生活中的义务,甚至规定对于婚姻忠诚以及违约的相关条款。

  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方向专家杨晓林律师指出,仅根据目前媒体的报道以及网上披露的双方在2015年11月25日所签署的《财产协议书》,尚不能确定双方是否已经办理正式结婚登记手续(无论是在国内或是国外)。如果还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则这份财产协议书性质为婚前财产协议、婚前财产约定或是通俗地说是“结婚协议”,只是该协议无论是经过律师“见证”还是冯轲所理解的“公证”,也不管是双方在协议最后一条声明“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在法律上均须以双方办理正式结婚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现在严格讲还未发生法律效力。

  所以只要是冯轲和张靓颖已经签署了该份财产协议,那么他们彼此的财产就在双方结婚登记之日起视为共同所有。但是通过冯轲所贴出的财产协议可以看出,他和张靓颖的共同财产除了双方所持有的银行存款、还有境内外的房产、公司股权、股票、基金以及汽车等财产。而其中对于房产并非只需通过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待结婚登记时,就会完全发生财产共有的结果。因为婚前财产协议的本质实际上是一种赠与行为,所以只要双方若是离婚或是分手,赠与人就极有可能撤销该赠与。

  来自北京的百恩律师事务所主任于琦律师指出,司法实践各地法院对于赠与人能否撤销赠与的离婚案件中的判决也各异。有的法官认为,夫妻之间在夫妻财产协议中约了一方房产归对方所有(不论是全部归对方,还是部分归对方)的,无需更名或公证,一经签订就生效。但也有法官认为,夫妻之间只要约定房产归对方的,不论比例如何,都应依据婚姻法解释的规定,去房管局进行更名或办理公证,否则赠与方可以撤销赠与。

  因此,于律师建议,针对房产赠与所签署的财产协议,还要进行房产的变更登记以及对协议进行公证,这样才能保证订立财产协议目的的实现,以更好的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注意,这里所提的公证,必须是国家公证机关所作出的公证,律师事务所作出的见证是没有效力的。)

  二、 张母在接受相关媒体采访时曾表示,张靓颖目前名下除了一套需要按揭30年的房产以外,就有一张信用卡,无其他财产。若情况属实,签署的财产共有的协议书,是否对张靓颖更为有利?

  已有长达十多年感情的张靓颖和冯轲二人在北京共同打拼奋斗至今,他们彼此的财产状况是存在相当程度的混同的。但是张靓颖的真实财产状况若真如其母所言,那么可以肯定冯轲名下所有的财产是要远远高于张靓颖的。那么他们若签署了财产协议约定彼此的财产共同所有,那么这样无疑是对张靓颖的财产权益更好的保护。

  但是杨晓林律师强调,对于婚前同居期间的财产认定为共有是需要具备一定条件的。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何谓“共同所得”,一般认为形成同居双方共有财产的“共同所得”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双方共同生活,这是形成共有关系的基础;二是双方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这是产生共有关系的前提条件。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能构成共同所得,否则应视为个人所得。

  三、小股东私自将公司持有90%股权大股东股份侵吞转移的情况在现实中真的能发生吗?

  少城时代自2012年4月13日起至2013年9月6日期间原本注册资金为660万元,当时三位自然人股东分别是张桂英占股份的20%,冯轲10%,其余70%都归在张靓颖名下。2014年7月10日,张桂英的股权被变更为占公司的5%(33万元);同年8月,公司注册资金从原来的660万元增长到1000万元,张桂英只占公司股权比例的5%,而冯轲股权比例为60%,张靓颖占股权比例35%;直到2014年11月24日,张桂英手上的股权及股东资格被全部剥夺。此外,张桂英表示,这一系列的变更都是在其和张靓颖不知晓的情况下发生的,并且她和张靓颖都没有签署任何文件协议,就这样冯轲便成了公司最大的股东,而对此冯轲回应到:调整股权只是为了经营和融资需要。那么现实生活中,私自转移股权的情况是否经常发生?

  来自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的田金炉律师对此表示了肯定。田律师指出,公司股东之间所持有的股权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但需要按照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法》的规定,转让方和受让方意志达成一致,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到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但如果公司的内部人员伪造其他股东的名义在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会议上签字的话,那么就会发生公司股权在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非法转移的情况。

  四、倘若股权被非法变更,如何进行救济?

  对于股权是否被非法变动,张母和张靓颖以及冯轲的说法存在冲突,但说到底是他们对张母在公司成立之初是公司真正股东还是代持股东(形式上的股东),存在争议。杨晓林律师表示,从张靓颖所发微博“目前的股权也已经再变更过了多次,以后也会因为公司架构的变动需求继续变更”,以及冯轲发表的博文可以看出,张靓颖以及冯轲认为,张母对公司股权只是代持形式,所以股权变动无需征求她的同意,至于变更程序上的瑕疵另当别论。但是显然张母则认为她是真正的股东。所以她才会有委托媒体发表公开信以及提起的股权救济诉讼的行为。杨晓林律师表示,冯轲在张母不知情的情况下股权被转移的做法确实欠妥,但是还是希望他和张靓颖能与张母在私下里沟通好,双方能就此达成和解,而不要为此伤了和气。

  五、冯轲所立的遗嘱是否可以打消张靓颖母亲担心女儿财产被侵吞的顾虑?

  冯轲在回应的博文中称,多年前他曾亲笔撰写一份《意外身故遗嘱》,上面明确规定,如果他遭遇意外,身故后其名下所有财产,均归属张靓颖。冯轲所立遗嘱,从法律层面来讲是否使张靓颖的财产利益受到保护?能否就此打消张母担心冯轲侵吞张靓颖财产的顾虑?

  于琦律师指出,眼下的遗嘱是无法保护张靓颖的利益的。因为遗嘱的效力,以立遗嘱人死亡前最后一次所订立的内容为主,也就是说冯轲可以在去世前的任何时间,背着张靓颖随时更改遗嘱内容,随意变更遗嘱中的财产继承人以及继承比例。哪怕冯轲现在的遗嘱是公证订立的遗嘱,此后也可以再次通过公证遗嘱来修正前一个遗嘱。而只要后订立了新的遗嘱,前一份遗嘱就失效了。另一方面,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作出即成立,但生效是需要满足立遗嘱者发生死亡情形的条件,所以无论遗嘱内容为何,若生效要件不满足,它实际上只是“很感人”的一纸空文,并不会保护张靓颖的继承权以及财产权。所以冯轲若想打消准岳母顾虑的最好办法,还是应签署夫妻财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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