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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仿真枪判无期?冯志明非法持枪支弹药判3年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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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网购仿真枪判无期?冯志明非法持枪支弹药判3年

  昨日,几乎各大媒体都在第一时间发布了《“呼格案”专案组组长冯志明一审获刑18年》的新闻。可不少网友看完之后大呼其“标题党”,盖因为,冯志明的一审判决丝毫没有涉及“呼格案”。

  呼格吉勒图的母亲尚爱云,在了解到冯志明一审获刑18年以后,叹了口气说:“追责还是不到位啊!”不止是呼格家属,一直关注这一事件的广大公众也颇感意外。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是“标题党”,这则新闻的点击量依然居高不下。《新京报》认为这是一种期盼:“这则消息因为带着‘呼格案’三个字而占据媒体的重要位置,相信很多人贡献出的点击率是出于对司法正义的深切期盼,亦即在无罪宣判和经济补偿之外,呼格一家和公众更关注一个基于程序正义的‘恰当结果’。”微信公众号“力量时评”也是此意:“虽然这条新闻本质上与‘呼格案’没有直接关系,但人们的期盼不可改变,那就是一定要让冯志明这样的人,负满应承担的每一条法律责任。从这个角度来说,这次的‘标题党’,意外地充当一次检测社会法治关心程度的试纸。而检测结果表明,呼格冤案给社会带来的痛点,不会轻易退去。”

  “呼格案”的细节不必累述。曾几何时,冯志明落马,就以“呼格案”专案组组长身份进入公众视野。当时内蒙古高院再审宣判呼格吉勒图无罪,两天后冯志明便因涉嫌职务犯罪被检察机关带走调查。而在官方公布的呼格案27人追责名单中,冯志明又以“另案处理”的方式赫然在列。

  “另案处理”,是一个法律专用名词,更准确、完整的表述应该是“另行立案追究刑事责任”。高亚洲在其个人微信公众号上发问:“至少要对此前的‘另案处理’有明确的说法——冯志明在呼案中到底存在什么样的责任?为什么在一审判决中没有涉及呼案?而不能就这样轻飘飘地将‘另案处理’变成了‘另案不理’。没有解释,便无从让公众理解,为什么冯志明只需要为贪腐负责,而不需要为呼案负责?”

  “其实,正像此前一家央媒所说的:‘起诉书中虽然没有涉及冯志明在呼格吉勒图冤错案件中的责任,但是,从上述相关报道的脉络看,冯志明此番被公诉的罪行,则确确实实是因为其在呼格吉勒图冤错案件中的责任而案发,且由此被调查、被公诉。’古语所谓:‘我不杀伯伦,伯伦因我而死’,冯志明被指控的罪行中没有‘呼案’,但他也的确因为‘呼案’而落马,正义有时像一条细细红线,细弱却不会断绝,这才让暗室亏心者有所畏惧和忌惮。”澎湃新闻的社论虽然认可正义的到来,但也免不了大声呼吁权威的说法:“不过,对于目前的‘空白’,我们还是期待司法机关有一个权威的解释。毕竟,法院对冯志明的贪腐罪追究已经细化到小数点后两位,司法机关对于冯志明的罪行肯定做了详细的调查,不会也没有必要放过冯志明的其他罪行。是过了追诉时效,还是‘呼案’时间太久,相关证据难以固定?希望有权威的说法。”

  “‘呼格案’发生在1996年,而此前公诉机关起诉的十几项犯罪事实,集中在2000年以后到案发前的十几年时间。”《京华时报》注意到时间段上的细节:“这意味着,进入司法程序的冯志明案,并没有开启对其在‘呼格案’中法律责任的追究。那么,冯志明的错案责任是否不在刑事追究范畴?而即便错案责任仅限于行政或党纪领域,也不应因其他行为受到刑事追究而放弃对其错案责任的申明与惩戒。”

  不管是过了追诉时效还是缺乏证据,《三湘都市报》都建议公众理性看待结果:“有观点认为,呼格案的错案责任追责问题,所以是责任人无一涉及法律责任,或许存在多种考量,但因为案件年久,相关的证据或有些已灭失,或有些已不好查证、认定,而导致法律责任难以精准坐实,或许是一大原因。还有法学人士提醒,平反冤案、追究错案责任,更要避免出现违反法治原则的问题——必须重证据,否则,一边纠正错案,一边出现新的问题,就成了悖论。笔者认为,如果确实存在证据因年久而灭失等问题,公众也应该理性地接受难以追究错案法律责任这个结局。”

  然而,这个世界总是充满了讽刺的事实。就在冯志明被宣判的同时,另一则新闻开始在网络上疯传——2014年7月,18岁小伙刘大蔚通过QQ向台湾卖家网购24支仿真枪,共计30540元,后被福建石狮海关缉私分局逮捕。经鉴定,24支仿真枪有20支具有致伤力,被认定为枪支。经福建泉州中院一审、福建高院二审,最终以走私武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刘大蔚家属委托律师向福建高院提交刑事申诉状,请求撤销该案判决启动再审。18日,福建高院决定再审刘大蔚走私武器一案,择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该院复查该案后认为,原判以走私武器罪,判处原审被告人刘大蔚无期徒刑,量刑明显不当。

  24支仿真枪被判无期徒刑,而冯志明的判决中“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写得明明白白。如此量刑反差,刺激舆论联想到“冤假错案”的关键词,也就不足为怪了。

  舆论对于冯志明罪名的不满,也许就像高亚洲感慨的:“对于这样一桩案件,它的判例价值,远不在本案此身,因为它牵连着一桩事关人命的冤假错案,所以关乎着呼案中所失去的正义能否得到完整的救赎;而置于更大现实背景来看,当冤假错案仍未告别,当司法生态仍显脆弱,对冯志明案的‘较真’,有着更深远的现实价值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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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晨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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