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决定对铸造村一区1号楼实施搬迁,随后与住户肖某签订《房屋搬迁协议》。近日,肖某认为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肖某一纸诉状将石景山区政府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该协议,重新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据北京晨报11月11日消息,肖某与石景山区重点工程建设中心签署了一份《房屋搬迁协议》,后又认为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肖某将石景山区政府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该协议,重新签订安置补偿协议。11月10日,市四中院公开审理了此案。石景山区区长夏林茂出庭应诉,石景山区政府工作人员及市直机关工委党校学员共百余人旁听了庭审。
原告肖某诉称,2010年,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决定对铸造村一区1号楼实施搬迁,但政府未妥善安置被拆迁人,并未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也未按相关规定编制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导致该项目补偿过少。肖某认为,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未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双方未按照《合同法》拆迁安置政策平等、自愿的基本原则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损害了其利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撤销2010年签署的房屋搬迁协议,并责令被告与其依法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面对起诉,石景山区政府答辩称,原告所争房屋位于石景山区铸造村一区1号楼,涉案项目既非拆迁项目,也不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该案系原告与石景山区重点建设中心因履行《搬迁协议》及《补充协议》引发的纠纷。鉴于该项目系平等自愿、协商搬迁,并非征收补偿等行政协议,而是民事协议,故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此外,石景山区政府认为,其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另外,《搬迁协议》及《补充协议》均签订于2010年,原告此时起诉,明显超过起诉期限,综上请求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涉案《房屋搬迁协议》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该协议签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原告起诉是否超过法定期限等问题发表了各自意见。肖某表示,他是在2014年才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当时即找相关部门解决问题,尚未超过起诉期限。
合议庭将根据11月10日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情况,对本案进行评议后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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