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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汝南一局长聚餐饮酒后死亡 3名官员被撤职

来源:新京报 作者:曾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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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河南汝南县一局长聚餐饮酒后死亡

  新京报讯 (记者曾金秋)近日,有网友爆料称,河南汝南县一局长在一次8人聚餐时,饮酒后死亡。昨日河南省汝南县委宣传部及汝南县纪委证实此事,并发布了通报,通报称,汝南县食药监局局长雷明奎在聚餐时因饮酒过量死亡,参与聚餐的另外5名官员和2名司机均受到处分,其中3名官员被撤职。

  官员集体聚餐致1死

  11月21日,有网友在网上发帖称,河南省汝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雷明奎在18日中午因工作聚餐时饮酒过量,经入院抢救无效致其死亡。

  记者多方核实后发现确有此事,汝南县人民医院方面称,雷明奎曾被送往汝南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

  昨日上午,河南省汝南县委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雷明奎确实已经身亡。但对方没有透露具体原因。随后,记者又致电汝南县纪委,值班的一名工作人员称,此事纪检部门在调查,暂时没有具体消息,但记者报出涉事局长名字时,对方又称其他5名官员正在接受调查。随即挂断电话。

  官方通报称3名官员被撤职

  昨天下午,汝南县委宣传部给记者发来通报。通报称,经调查,11月18日中午,赖燕、胡玉明、陈朝阳、雷明奎、张涛、刘红建在县里开完会后带司机赵孟华、段云涛共进午餐,其中赖燕、胡玉明、陈朝阳、雷明奎四人饮用劲酒,雷明奎酒后身体严重不适,经抢救无效死亡。

  通报称,7名午间违规饮酒的国家工作人员受到严肃处理。参与午间饮酒的县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赖燕受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县质监局党组书记、局长胡玉明,县编办主任陈朝阳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县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张涛,和孝镇党委书记刘红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两名司机赵孟华、段云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事件发生后,汝南县当即召开县委常委会,决定对参与就餐人员全部停职检查并立案调查,成立事件处置工作组,对事件善后处理。目前,汝南县委已召开全县干部作风纪律整顿警示教育大会,公开处理该案件,并在全县开展正风肃纪集中行动。

  追问

  对涉事官员的处分有何依据?

  当地称依据党纪与公务员处分条例;专家称情节把握上不能离谱

  汝南县委宣传部工作人员表示,对涉事官员的处分依据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提到,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提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不过,国家行政学院教授魏宏则认为,用上述两个条例作解释似乎有些牵强。他认为,目前无论是党纪,还是行政条款,对于官员饮酒致死的规定都比较简陋,不像法律规定那么严格,随意性很大。如果要处分,必须找准条例,在情节的把握方面,也不能离谱。

  他提到,如果要处分,主要看三个方面。首先是当地的相关规定,有些地方政府规定午间不能饮酒。其次,如果有规定,还要看有没有劝酒行为,如果发现当事人已经不能喝酒,要看施救行为是否得当。最后,要看是否属于公款吃喝。

  魏宏表示,按照法理来讲,处分应该只考虑直接后果,但目前往往会考虑社会影响。“从法理来讲,不应该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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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彪 UN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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