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5日凌晨,西安市发生一起命案,一对年轻姐妹被人用榔头猛击后脑,一死一伤。1月22日,身为公益组织陕西省应急救援总队特勤支队队长的聂李强向警方投案自首,其供述在饮酒后看到了两名受害人,遂起了性侵念头,于是用榔头将两人击倒。近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和受害人律师就指控罪名、聂李强是否有病理性醉酒等问题进行了辩论。昨天上午,西安市中院一审认定聂李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
施暴者系公益组织成员
今年1月15日凌晨,西安市甘家寨发生一起命案,两名不满18岁的年轻姐妹被人用榔头猛击后脑,一名被害人死亡,另一名重伤,其中一名被害人还被凶手施以猥亵行为。西安警方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系公益组织陕西省应急救援总队特勤支队队长聂李强。1月22日,聂李强投案自首。经查,聂李强2001年因犯有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1年1月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7个月。2012年6月减刑释放。
近日,西安市中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15日凌晨4时,聂李强在西安市甘家寨发现两名女性被害人乘出租车在附近下车,他见两人为年轻女子,便起了性侵的念头。他从车内取出一把榔头,尾随两人来到某住宅楼前,持榔头连续猛击两名被害人头部,致二人受伤倒地。一名被害人挣扎时,聂李强拽掉其裤子对其进行了猥亵行为,还拿走了另一名被害人的提包。两名被害人中的一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另一名被害人经鉴定为重伤二级。
罪名及精神状况成辩论焦点
在庭审中,聂李强承认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案件辩论焦点集中在聂李强所犯罪名及是否应对聂李强进行病理性醉酒司法鉴定上。
聂李强的辩护律师李宏良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他认为聂李强并未持有主观杀人的故意,其作案目的是为了性侵,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是为了阻止反抗,而非夺人性命,因此其罪名应为强奸罪。
此外,李宏良律师认为应当对聂李强进行司法鉴定,以鉴定其是否患有病理性醉酒。李宏良律师介绍,醉酒状态有两种,一种为生理性醉酒,大量饮酒后导致神经兴奋或抑制。另一种为病理性醉酒,在医学上属于精神病的一种,“可能成百上千例醉酒中会有一例为病理性醉酒”,这种人大脑本就存在某种障碍或损伤,经由酒精刺激后,便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酒精成为其精神病发作的诱因。李宏良律师表示,他并非认定聂李强一定属于病理性醉酒,但确实存在这种可能性,他希望通过司法鉴定来得出结论。
被害人律师张慧清表示,聂李强的行为本意也许是为了强奸,但是他使用极为尖锐的榔头向被害人要害猛击,这种行为触犯了故意杀人罪,按照刑法规定要从重处理,因此聂李强被指控量刑更重的故意杀人罪是合理的。
聂李强一审被判处死刑
昨天上午,西安市中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宣判。法院认为,聂李强在二被害人毫无防备、未进行呼救和反抗的情况下,直接持榔头连续猛击被害人头部,被害人倒地后,也未进行救治,显然对被害人的死亡后果持放任态度,其行为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的特征,构成故意杀人罪。
此外,聂李强欲性侵被害人是目的,用榔头猛击是手段,目的和手段分别触犯不同的罪名,应以情节更严重的手段行为定罪,因此,聂李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法院还认为,病理性醉酒是指所饮不足以使一般人发生醉酒的酒量而出现的明显的行为和心理改变,在饮酒时或其后不久突然出现冲动、暴怒以及攻击和破坏行为,发作时有意识障碍,亦可出现错觉、幻觉等,醒后对发作过程不能回忆。
经查,聂李强作案前喝了大量啤酒,酒后驾车送女友回家。女友称聂李强喝完酒后很正常,开车没有受到影响。同时聂李强酒后还通过微信对女友进行安抚,到案后对案发过程有清晰的记忆,足以证明作案时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没有证据证明其患病理性饮酒,故对辩护人的申请不予支持。
对于聂李强辩护人提出的其他从轻或减轻情节,法院也予以驳回。最终,法院认定聂李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一审后,聂李强表示将要上诉。
关于此案的赔偿问题,被害人家属索赔109万元,但聂李强及其家属只愿赔偿四五十万元,双方的意愿数额存在差距。法院认定,被害人所提出的经济赔偿中有数类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对该类索赔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令聂李强赔偿受害人家属19万余元。
文/本报记者 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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