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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乌坎9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被判2至10年不等

来源:综合 作者:广东海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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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广东乌坎9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被判2至10年不等
12月26日,广东海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通报。海丰县人民法院网截图
12月26日,广东海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通报。海丰县人民法院网截图

  海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魏永汉、张炳钗等9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聚众扰乱交通秩序,妨害公务,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海丰一审宣判

  2016年12月26日,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魏永汉、张炳钗等9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聚众扰乱交通秩序,妨害公务,故意传播虚假信息一案。

  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魏永汉、洪永忠、杨锦贞、吴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生产、营业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被告人魏永汉、洪永忠属于首要分子,被告人杨锦贞、吴芳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魏永汉、洪永忠、杨锦贞、吴芳、蔡加粦、庄松坤、李楚卢、陈素转未依照法律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而擅自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经政府主管机关告诫后,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均属于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被告人庄松坤、蔡加粦聚众堵塞交通,情节严重,均属于首要分子,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被告人魏永汉、李楚卢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张炳钗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被告人魏永汉、李楚卢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对其犯妨害公务罪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魏永汉、洪永忠、杨锦贞、吴芳、庄松坤、蔡加粦、李楚卢均犯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根据各被告人所犯罪行及犯罪情节、危害后果,法院分别判处魏永汉、张炳钗等9名被告人十年有期徒刑至二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

  此前报道

12月17日,广东海丰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通报。海丰县人民法院网截图
12月17日,广东海丰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通报。海丰县人民法院网截图

  海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魏永汉等9人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交通秩序,妨害公务,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

  经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管辖,2016年12月17日,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魏永汉、杨锦贞、洪永忠、吴芳、庄松坤、蔡加粦、李楚卢、陈素转、张炳钗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交通秩序,妨害公务,故意传播虚假信息一案。

  公诉机关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至9月期间, 被告人魏永汉、杨锦贞、洪永忠、吴芳、庄松坤、蔡加粦、李楚卢、陈素转等未经依法申请,组织、煽动乌坎村部分村民持续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村内大部分商户、摊档停止营业,渔船停止出海作业,严重影响了乌坎村正常生活秩序,造成乌坎村上百万元人民币直接经济损失。被告人魏永汉煽动村民与公安机关对抗,被告人李楚卢伙同他人手持石头、砖块等打砸公安干警,致多名执勤人员受伤。被告人蔡加粦、庄松坤分别驾驶摩托车拦截过往车辆,造成338省道、240省道交通严重堵塞,严重扰乱交通秩序。被告人张炳钗通过微信对外发布虚假信息,制造谣言,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各被告人进行了最后陈述。被告人的近亲属、部分人大代表、新闻媒体记者及社会各界人士旁听了庭审。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news.sohu.com false 综合 https://www.hffy.gov.cn/nzcms_show_news.asp?id=8033 report 2075 12月26日,广东海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通报。海丰县人民法院网截图海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魏永汉、张炳钗等9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聚众扰乱
(责任编辑:柳龙龙 UN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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