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讯(记者 杜雯雯)今年6月,网上一则“陕西岚皋县委工作组赴河北青龙县为180名农民工讨薪被拒门外”的消息引起关注,法晚记者曾于6月15日、17日、19日连续报道此事。今年1月,河北省青龙县法院认定讨薪的陕西籍农民工陈守廷、覃佐银、高旭、张中宝等人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随后秦皇岛中院以判决事实不清发回重审。时隔11个月后,12月26日,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对陈守延等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本院认为,青龙县公安局认定陈守延等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对陈守廷、覃佐银、高旭、张中宝不起诉。
2015年11月18日,陕西省岚皋县农民工向岚皋县人民政府递交联名书,反映岚皋县陈守延等180余名农民工在青龙县江成矿业公司从事矿产劳务开采,因常年讨要薪资无果,承包人陈守延及部分工人在向青龙县人民政府表达诉求时被刑事拘留。
今年1月25日,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陈守廷、覃佐银、高旭、张中宝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并作出(2015)青刑初字第2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守廷、覃佐银、高旭、张中宝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守廷有期徒刑四年;覃佐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高旭、张中宝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宣判后,被告人陈守廷、覃佐银、高旭、张中宝均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法晚记者了解到,今年6月6日,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冀03刑终127号的刑事裁定书,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撤销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青刑初字第223号刑事判决;发回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据了解,6月17日,青龙县委成立了三个工作组,分头开展相关工作:一路工作组于6月17日动身前往陕西岚皋县,就相关事宜与岚皋县委县政府沟通协调;另一路工作组来到北京,通过法制晚报社就事件中公众关注的焦点问题做出情况说明;还有一路工作组在河北青龙县当地负责媒体接待工作。6月19日,陕西岚皋县委县政府与河北省青龙县委县政府就近日引发广泛关注的民工欠薪风波达成一致意见,两县将成立联合调查组共同开展工作,就欠薪具体情况、讨薪被判刑及两名证人被抓三大焦点问题展开全面调查。
法制晚报(微信公号ID:fzwb_52165216)记者最新获悉,12月26日,河北青龙县检察院对陈守延等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据河北省青龙县检察院青检公诉刑不诉[2017]2号不起诉决定书显示:经本院审查、起诉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张中宝、陈守廷、覃佐银、高旭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守廷、张中宝、覃佐银、高旭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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