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9日下午,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广西石油分公司发展规划处原处长陈飞宇受贿一案进行一审宣判。
宣判现场 伍彬 摄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陈飞宇(男,1977年1月25日出生,硕士研究生)利用其历任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石油分公司(现变更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广西石油分公司)发展基建处副处长、发展规划一处副处长、发展规划一处处长、发展规划处处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其主管中石化加油站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招标及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与管理、负责工程资金拨付管理等事务中,为李某、吴某、陈某、曾某、余某、范某、王某、李某某、蒋某等人(均另案处理)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652万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飞宇及其家属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退出赃款117.79万元。
被告人陈飞宇在法庭上听判 伍彬 摄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飞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5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陈飞宇归案后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陈飞宇在办案机关仅掌握其小部分受贿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如实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审理该案的合议庭成员 伍彬 图
审理该案的合议庭成员根据被告人陈飞宇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南宁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陈飞宇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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