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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干妹妹被胁迫开房 枪杀包工头埋尸野外

来源: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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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见有人与干妹妹开房 男子用从白沟买的枪杀了他

  坐牢半生 刚出狱就买了把枪

  50岁的杨军是北京人,绰号“杨老三”。他的一生中有超过一半的时间都是在监狱中度过——流氓罪、盗窃罪、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共被判处27年有期徒刑。2013年1月22日杨军才刚刚刑满释放。

  出狱后的杨军仍然没有安分下来,他在出狱后的当年就花费了5万元从白沟买了一支带有消音器的手枪,然后按照这支枪的模样自己又造了两支。而正是这几支枪引发了后来的命案。

  包工头对干妹妹图谋不轨

  2015年7月底,杨军经人介绍认识了一个叫阿丽的女子,当时有人欠了阿丽的工程款,杨军经人介绍帮她出头要账。为了表达感谢,阿丽就认了杨军为“干哥哥”。

  2015年8月24日,阿丽说他认识一个叫老何的包工头,可以介绍首都机场的装修工程。不过阿丽说,工程虽然八成能谈成,但这个叫老何的老头(53岁)一直都对她图谋不轨。

  杨军听了阿丽的话非常生气,就有一种“想弄死他”的想法,于是他就让阿丽把老何约来北京。心里盘算着,如果何老头是来谈生意的,能有工程做,就放了他,如果他还想欺负自己的“干妹妹”阿丽,就让他死在自己的花心上。

  眼见干妹妹和对方开房

  2015年8月26日,阿丽把老何约来北京,叫上杨军一起去看工程,但看了几个地方都没谈成。杨军便请阿丽和老何在十里河附近吃了顿饭,于是就离开了。

  老何见杨军走了,就约上阿丽去宾馆开房,接着两个人就发生了性关系。但是老何却没想到,阿丽已经将开房的事情告诉了杨军,杨军也没有离开,结果真的看到了两人一起去开房。

  趁着两人在房间里火热的时候,杨军回家拿了把枪,想着“要教训他一顿”,于是又给阿丽打电话,让她把老何约出来。

  本想教训对方却还是开了枪

  下午4点多,杨军与阿丽、老何到大兴庞各庄镇东南次村附近的一个工厂,杨军从车里拿出一些资料交给了老何,趁他正在低头翻看的时候,杨军突然掏出枪一只手攥着老何,一只手抓着阿丽的衣服,大声说:“别动,这是真枪,我就要钱,不要命”。

  原本杨军只是想教训一下老何,没想到他却顶嘴说:“我没钱”。这一下激怒了杨军,杨军便向他的胳膊上开了一枪。

  枪声一响,老何和阿丽都傻了眼。他赶紧服软:“你别要我俩的命,我给你钱。”

  接着,杨军拿出准备好的手铐,让阿丽把老何拷上,但因为老何的手臂受了伤,没法背拷着,于是杨军让老何坐到后座上,这时的老何趁着换座位的机会,想要试图逃命。这一下更激怒了杨军,于是杨军朝着老何的身上开了枪。

  这一枪击中了老何的胸部,造成胸主动脉断裂,大量失血后休克死亡,老何的头终于耷拉在车窗上……

  戴女士假发掩埋尸体

  接着杨军便用枪指着阿丽,让阿丽帮助他把老何的尸体埋了。已经吓傻了的阿丽既不敢逃跑,也不敢报警。

  杨军便把车开到一个修理厂的门口,让阿丽看着车,将她的两部手机都拿走给砸了,说“我去拿点东西”。

  过了没多久,杨军拿了两把铁锹和一桶汽油回来。接着杨军将老何的尸体运送到大兴区庞各庄镇一物流公司附近,杨军拿了一个女士的披肩假发套在头上,到一个水沟的小桥边下去挖坑,接着就将老何的尸体埋了。

  接着,杨军将车上的血迹用矿泉水洗干净,又到庞各庄镇一个村子村北的玉米地里,将老何开的车给焚毁。

  案发第四天就被抓获

  尽管杨军试图乔装打扮毁尸灭迹,但还是无法掩盖犯罪的事实。

  8月27日早上5点半,有人在大兴庞各庄某个村的村北耕地旁发现了一辆起火的汽车,于是就报了警。

  而此时,老何的儿子也在寻找失去音信的父亲。从26号15点30分开始,家人就再也联系不上老何,儿子查阅了父亲的通话记录,并挨个拨打回去。电话号码都能打通,而且还都是熟人,只有一个开头是“1355”的手机号没有打通。通过查询儿子知道这个电话是从北京打来的。他们家人便来北京找老何。

  而这时他们也接到庞各庄派出所的电话,说老何的车在庞各庄被烧毁了。于是他们见到民警并提供了手机线索。

  结果,案发第4天的8月30日,杨军就被警方抓获。

  接着,2015年9月2日,杨军带领民警在其家中起获了枪支、弹药、拇指铐等物品。经鉴定,在杨军处起获的枪状物中3支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各种子弹57发。

  故意杀人难逃死刑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持枪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所犯罪行极其严重;杨某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亦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应与其所犯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杨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辩护人所提杨某并非蓄意杀害被害人,系临时起意,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悔罪,建议对杨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杨某事先准备枪支、拇指铐等作案工具,并将被害人约至案发现场,显系有预谋的犯罪;杨某曾因暴力犯罪及涉枪犯罪被数次处以刑罚,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极大;此次又持枪杀人,事后还埋尸、焚车,犯罪的情节、手段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虽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二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受害人家属各种损失共计3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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