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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关注:“霸王”企业沉默对点评 总第135期

歌华涨价风波起 是非曲直法院裁
    中消协公布出首批“霸王条款”已经好几天了,被点名的企业仍然保持沉默。电信部门的员工说:“点评就点评,反正又不能真的拿我们怎么样!”
    这些“霸王”企业为什么敢于漠视消费者的声音?因为大量的格式合同文本就是由政府帮助制定的,深深地打上了计划经济的烙印,考虑的是企业的利益,消费者的权益却被放在了一边。消除“霸王条款”必须打破垄断,这就需要政府出面平衡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
    “霸王行为”得不到任何惩罚,“霸王条款”就自然地成为规则了。只有给侵权者比较重的惩罚,或者使其支付数额比较巨大的赔偿,才能对垄断企业形成威慑。
    欢迎网友们参加【讨论】和【投稿】。
相关评论
·四大力量改写霸王条款
·根治霸王条款要三管齐下
·霸王条款何以霸道
·消费者不是上帝
·让霸王条款见“上帝”
网上调查
你认为中消协开展的“不平等格式条款”征集活动,能不能带来让消费者满意的结果?
能。这个活动代表了广大消费者的呼声,会给相关行业造成巨大压力。
不能。相关行业大多具有垄断地位,一向漠视群众的呼声。谁肯放弃既得利益?
经过反复较量,也许能解决一部分问题。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说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利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进行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何为霸王条款

    所谓“霸王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公告或者行业惯例等,它大量存在于消费领域内,一些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沿袭旧体制下的规定,或仅从行业自身利益出发制定惯例,对消费者权利多方限制,严重侵害广大消费者权益,目前这些霸王条款已经成为束缚、阻止消费者依法维权的障碍之一,并引起广大消费者的强烈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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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今日推荐:首批霸王条款公布后 消费者反响热烈商家冷

  霸王条款追踪

  中消协公布了首批霸王条款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反响。百姓对此举拍手称快,反响热烈。可中消协法律与投诉部主任王前虎昨天接受本报专访时说:“公示都三天了,我们到现在没有接到任何企业的反馈。”同时,王主任告诉记者,原定在昨天公布的第二批霸王条款时间有变,改在两周后进行。

  中消协的这种做法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热烈欢迎。

  时间有变商品房霸王条款两周后公布

  首先,王主任对第二阶段条款延迟公示作了解释,“自征集不公平条款消息见报后,我们办公室的电话就很少闲着。截止到目前,已经向社会征集了100多条商品房等领域的霸王条款,经过筛选,我们把这些条款分成四个方面,本来是想接连推出的,集中公示可能效果会好一点。愿望是良好的,但具体操作后发现这项工作比较庞杂。况且公示后,我们还要接着征集,所以最后决定四个方面的条款要分阶段推出,每阶段之间大概间隔两周,也就是说,商品房、装修、物业等领域的霸王条款将在两周后公示。”

  今年3月,中国消费者协会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格式条款系列点评活动,搜集不平等格式条款。活动分四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点评的内容有:电信、邮政、公共运输等;第二阶段为商品房、家庭装修、物业服务等;第三阶段为金融、保险、教育、培训、中介服务、网上交易等;第四阶段为公共事业,包括水、电、气服务以及汽车维修、手机家电维修、商场、超市等。

  态度相反消费者热烈商家冷

  那么电信、公共运输领域的霸王条款公示后反响怎么样呢?“反应可以用一冷一热来形容,”王主任说,“第一批条款公示后,在消费者群体中引起的反响很大,很多在消费过程中遇到过不公平待遇的老百姓都给我们打电话,主要是问他们应该怎么做或者下一步该怎么做。由于咨询的太多,我们的工作人员几乎一上班就开始接电话,但就这样还是忙不过来,所以只好让消费者先把情况写个书面材料传过来,然后我们再一件件挨个儿解决。”

  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企业反应比较冷淡。“首批霸王条款公示都三天了,我们到现在没有接到任何企业的任何反馈。”

  背景微妙中消协刚做过被告

  由于被质疑比较实验做法不符合法定程序,7月15日下午,中消协作为被告站在了法庭上。此后,就此事展开的讨论一直持续至今,中消协被推到了风口浪尖上。而就在这样一个被外界称为敏感时期的背景下,7月28日,中消协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示了首批霸王条款。

  “我知道在这样一个时期,推出针对性这么强的霸王条款是要承担一定风险的,但我们没有延迟的理由,所以就如期公布了。”王主任表示,比较实验那场风波对中消协来说是一件好事,最起码这种维权形式受到了公众的关注,“比较实验的做法不是中消协第一个提出和使用的,国际很多城市的维权组织都在这么做。虽然现在法院对此事没有做出最后裁决,但我们自信,不管从情、从理、从法上,比较实验这种做法都没有问题。通过比较,消费者能明明白白购物,这种比较实验其实是在帮助消费者事前防护,避免大量事后维权成本,这成本不单指金钱,还有时间和精力。”

  最终目的希望推动企业自律

  至于很多消费者提出能否依靠条款点评对簿公堂,王主任表示,依法维权是公民的权利,霸王条款的点评多来自对法律条文的对比和解释,对消费者维权来说,应该有很强的指导性,对他们是有帮助的。

  “但我们公示的初衷其实并不太希望消费者人手一份点评去和企业争论不休,索赔、打官司只是百姓维权的一种形式,但显然治标不治本,归根结底需要企业去反省、去自律。”>>>全文

  中消协“霸王条款”追踪 市场化企业不会这样
  记者辗转从这些企业内部一些人士处了解到:通过网络转载和报刊追踪,他们已经对中消协的点评多少有了一个大概的了解。但令记者吃惊的是,这些企业职工自己作为消费者时,虽然也对其他企业的霸王条款大声埋怨,但却对自己企业的那些霸王条款说得有理有据、不以为然。有一位在电信部门工作的员工说:“点评就点评,反正又不能真的拿我们怎么样!”>>>全文

二、相关新闻:
三、消费者维权路漫漫:

  天津市市民质疑供热收费标准 没有暖气也要缴费
  一份600多人签名的“请求举办供热收费的价格听证会”的材料,先后被送到天津市消协、天津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天津市“3·15”晚会主会场、市人大、政协等十几个地方,历时近3年,目前仍毫无结果。
  受600多位市民的委托,几位离退休老人执著地四处奔走,感到身心疲惫。“无论收费标准是谁定的,都应该符合法律规定,这是一个简单的道理,为什么修正会这么难?”作为600多人的代表之一,李天祥老人这句话不知问了多少遍。


  歌华涨价风波起 是非曲直法院裁
  郝云峰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上,被告一栏写着: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案由是有线电视收视服务合同纠纷。他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单方面提高有线电视收看维护费的行为无效。
  7月22日,记者见到了郝云峰。他戴着一副眼镜,文质彬彬,说话时平和的语调,却掩不住眼神里透出来的那股力量。他承认这次是铁了心要讨个公道,他说:“为自己,也为北京220万有线电视用户。”

  5次话费查询结果均不同 用户状告讨要知情权
  今年6月,家住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花园的王文华,在收到中国网通天津通信公司送来的追收欠费函后,便去相关营业网点查询,可令他意想不到的是,5次查询竟得出5个不同的数字。在多次与天津通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王文华将天津通信公司和其下属单位三分公司告上法庭。
  天津通信公司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告诉记者,通信公司工作人员对话费清单的解释非常清楚,王文华属于典型的恶意欠费。对于天津通信公司的这种说法,王文华极其愤怒,他说:“说我恶意欠费,我去交费,可是出来好几个费用结果,我按哪个交费好?”

四、网友评论:

霸王条款何其好,颐指气使地位高,老虎屁股摸不得,管你草民瞎嘈嘈。
霸王条款何其好,垄断经营竞争少,今朝有酒我先醉,市场远景烦不了。
霸王条款何其好,大把大把搂钞票,对上有功对己肥,不怕明天被打倒。

  培育市场竞争机制,打破垄断,是解决“霸王条款”的根本途径。现在的问题是,有些政府部门仍然在保护垄断,制定规范性文件不是从培育市场竞争机制出发,而是从自身利益或者管理方便出发,这与依法治国是格格不入的。
  此次中消协公布“霸王条款”之举可谓意义重大,它对中国市场机制走向成熟、企业行为逐步规范必将起到巨大的推进作用。
  现在,最大的霸王条款是《城市房屋拆迁条例》。房子是穷百姓最大的财产,但一个条例就把房子推倒了,补偿款很少。强买强卖,毫无公道可言。不走就雇凶打人甚至……
  如果不用税务局推荐的软件,企业的税报不上;如果不用建设部的企业资质上报软件,企业的施工资质通不过;不用建设部推荐的勘察设计软件,勘察设计企业资质通不过……等等等等,什么叫平等??垄断,依仗自己有点权力就垄断!!
  垄断行业可看作是官商,政府该出面解决就不能回避。
  目前中国还没有反垄断法。该立一个了,社会都是要进步的,靠不正当的垄断受益是兔子尾巴长不了的。
  事实证明过去也有过类似征集评论,但作为消协影响毕竟有限,那些官僚衙门、官商敷衍一下,抑或不予置理,依然我行我素,损害公众利益,也是完全可能的。消费者维权路漫漫。>>>更多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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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策划:吴洁

责任编辑:韩坤

E-mail:qnckb@sohu.net

十大“霸王”条款一览
“霸王”条款1:
  经营者无权侵吞过期电话卡内的余额
  北京消费者马女士反映,她购买的100元神州行充值卡超过有效期三天,卡内剩余的80多元余额与号码一并作废。
“霸王”条款2:
  电话停机后 无理由再收附加业务费
  《中国联通130数字移动电话用户入网须知》第四项缴费方式中规定:“130用户只要未办理正常停机手续,停开机期间月租费(包括附加功能费)仍然正常计取,并按所欠费用从每月24日加收3‰的滞纳金。”
“霸王”条款3:
  手机信号中断 消费者有权索赔
  因为所处区域没有安装设备,信号不好,造成手机信号经常中断,甚至打不通,怎么办?中国联通广州分公司制定的有关协议规定:“客户充分认识到移动电话通信服务不可避免会受到网络覆盖、网络故障及移动通信系统优化、升级时的影响,并可能造成通信的中断。客户承诺和保证其不会因该类情况而向联通公司索赔。”
“霸王”条款4:
  经营者不能因出现异常巨额话费而暂停服务
  辽宁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分公司规定:“乙方在办理各种变更业务后,只能选择预付款方式缴话费,若乙方不及时交费或话费预付款不足以支付话费,或乙方发生高额话费,甲方有权随时给乙方做停机处理。”
“霸王”条款5:
  经营者无权单方修改合同
  浙江省联通、移动两家电信企业制作的格式条款中规定:“分公司有权在预先以公告、通知等形式告知广大客户后,单方面对本协议内有关条款进行修改。”
“霸王”条款6:
  “最终解释权”不是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理由
  中国联通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的《用户自备机使用CDMA移动通信网络协议书》第十三条规定:“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归中国联通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
“霸王”条款7:
  计费原始数据 保存期限不能“缩水”
  《安徽省移动通信公司客户入网协议》第十四条规定:甲方根据乙方(用户)的需要,免费向用户提供移动电话发生的长途及漫游话费详细清单,对乙方有关通信资费方面的疑问予以清楚、明确的解答,对乙方当月话费详细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三个月。
“霸王”条款8:
  消费者有权选择邮件包装材料
  北京宋女士准备把做成标准铁路邮件的两包书通过邮局寄往外地,但北京某邮局的工作人员仍称:邮件在10公斤以上的就得装箱。最后,宋女士只得买了两只邮局的邮寄专用纸箱。
“霸王”条款9:
  联运“行规”不能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江苏省消费者张先生从湖南省郴州火车托运一集装箱到江苏省扬州市。由于扬州铁路尚在建设中,所以货物托运到与扬州一江之隔的镇江火车南站,之后由联运公司转运到扬州,并要求交纳转运费150元。联运公司称:凡未在格式货运合同上标明“自提”的货物都由联运公司运回扬州的做法,是联运行业奉行多年的“行规”。
“霸王”条款10:
  经营者不能单方面限制消费者的索赔权
  鑫瑞达快运条款规定:任何索赔发件人必须在发件后十五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最近的鑫瑞达快运机构,逾期视为弃权,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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