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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家杀妻分尸续:人大代表上书须三思而后行

NEWS.SOHU.COM  2003年06月13日11:48  红网

  《中国青年报》 2003年6月06日报道了一条出人意料的新闻:“科学家”徐建平因杀妻、抛尸灭迹被一审判处死刑。更出人意料的是:有近200人上书法院,为他求情,其中多数为知识阶层人士,理由是他为中国纺织行业做出过突出贡献。 在吁请枪下留人的人员中,还有绍兴当地的人大代表。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是古代社会的正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现代法制国家最核心的理念。无论什么人只要是触犯法律,一律要受到平等追究,决不允许出现特例。一个人的价值再大,对社会的贡献再多,也无法同整个国家的法治建设相比。徐建平必须为其犯罪行为负相当的法律责任。

  许多纺织界的专业工作者,向法院上书呈请枪下留人,其出发点是看重徐建平本人对这个行业的贡献和他在发展这个行业中的重要价值。纯粹是从专业角度看问题,虽体现了学者们的惜才之情,但有失偏颇,决不足取。令人不解的是肩负着参政议政重任的人大代表竟然也向法院上书。笔者认为此举不妥,理由有三:

  一、干预司法部门机关正常的审判工作。按照宪法规定的司法独立原则,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不受任何个人、社会团体和机关的干预。这是法律得以公正实施的保证。人大代表是一种政治身份,人大代表的行为不是纯粹意义上的个人行为,而是一种代言行为,甚至可以视为某一个区域的集体意志,具有很强烈的政治色彩和象征意义。几名人大代表集体联名上书的行为产生的影响力足以给负有公正审判案件的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造成相当大的社会压力,极有可能导致他们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出现不公正的判决。

  二、人大代表直接上书行为有悖程序正义,同时也有越权之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但也要接受法律监督。有权监督审判机关适用法律的主体是各级人大和常委会,还有检察机关。但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是一个机构对另一机构的监督,不是人大代表个人的监督。各级人大和常委会对审判机关的监督主要是对它整体适用法律情况的监督,而不是个案监督。当然各级人大和常委会依法有权对个案进行审判监督,但这不是常态。各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如果决定对个案进行审判监督,只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履行监督职能。而且这种监督的范围严格限定在对审判结果的监督,而无权干预案件的审理过程。可见人大代表以代表身份上书法院吁请枪下留人,是不妥当的行为。

  三、人大代表直接上书法院的行为凸显了人大代表法律意识的淡漠。各级人大一个很重要的职能就是制定和审议各种法律或规章制度。人大代表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相当的法律意识。如果允许有人不遵守自己制定、通过的法律或规章制度,这样的人大和这样的人大代表是不可思议的。如果认为自己的上书行为可以影响或改变法院对一个罪犯的判决,这样的人大代表是法律实施的破坏者。人大代表有责任、有义务成为法律忠实的拥护者和实践者,成为推动“以法治国”不断向前发展的重要力量。

  综上所议,笔者认为应当对人大代表上书法院的行为紧急叫停。同时呼吁社会理性地看问题,树立尚法观念,给法院一个独立适用法律的空间。

   【本文仅代表网友观点】 (作者:刘吉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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