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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林
最近,对于农民来说有两条好消息:一条是北京市建委下发规定,要求各建筑工程在使用农民工时,用工单位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另一条新闻来自青海,该省西宁市某乡成立首家农民工工会组织,通过合法组织形式,依法协调有关部门清收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出面协调、协商外出务工农民伤亡事故赔偿事宜,出面调解劳资、劳务纠纷等。
有了作为“维权凭证”的劳动合同,有了作为“组织”、“娘家人”、“靠山”的农民工会,当地的农民工是不是就可以高枕无忧了?他们的弱势地位会是否会因此改变?他们还需要以“跳楼秀”这种非法和危险的形式去讨要工钱吗?笔者认为,“劳动合同”和“农民工会”的出发点是好的,但由于缺乏有效的配套措施,在现实中,就会发现,这“合同”是纸糊的,“工会”是面捏的。
先看“劳动合同”。
首先,我们必须明白一个道理:对于农民工的工钱,那些包工头并不是赖账,而是“拖欠”,拖欠即意味着包工头并不否认欠了农民工工钱,只是今年没有钱兑现。解决“赖账”问题,合同也许能大显身手,对于“拖欠”,合同的功能就大打折扣了。为什么呢?的确,合同可以明确地规定劳动报酬的兑现期限和违约责任,但是,一旦包工头逃之夭夭,责任向谁去追究呢?现实中,许多包工头就是用这招对付农民工的,找个地方一躲,执行难的问题让期限和违约责任变得没有任何意义。
再者,在目前的就业形势下,农民工和包工头能签订一个对双方都公平的劳动合同吗?大批的农民工进城,而就业岗位是有限的。也就是说,供给与需求的选择空间让包工头处于绝对的优势地位。建委不是要求签劳动合同嘛,行,就鼓捣出一个“劳动合同”来,竭力钻法律的空子,让合同有利于自己欠薪。进城务工的农民文化水平有限,又没有法律意识,只要能工作赚钱,签啥都行!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劳动合同”,反而把许多黑心包工头的拖欠和克扣合法化了。
再看“农民工会”。
据报道,“农民工会”是保护本地外出农民工的权益。但在地方保护主义的政策环境下,这种保护很难实现。事实上,每年年末各地媒体从功能上都会成为农民工的“工会”,通过各种采访行动帮助农民工向包工头讨要工钱。这说明了一个事实———每年的欠薪总是如期而至。
解决农民工的欠薪问题,应该是个系统工程,农民工会也好,劳动合同也好,单一的措施对于调整欠薪中的复杂关系很难奏效。没有公共部门对合同签订过程的制度性监督,就不会有公平的劳动合同。不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即使有了公平的合同也是白搭。同样,指望农民工会达到预期的作用也需要相关制度的全面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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