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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宁可悬着也不能冤枉 四名涉嫌投毒教师被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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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17日03:13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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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君
据1月10日《北京青年报》报道,涉嫌湖北省钟祥市贺集二中特大投毒案的四名教师,在被羁押了18个月后于本月7日办理完取保候审手续,被当地警方释放出狱。
该案的基本案情是:2001年5月6日早晨,钟祥市贺集二中136名学生、老师在学校食堂用完早餐后纷纷中毒,后经抢救全部脱险。5月15日,警方用测谎仪排查嫌疑人,结果贺集二中副校长潘楷和教师王克政等4人被认为嫌疑最大,当场被警方拘留。在随后的审讯中,4人全部承认了投毒事实。5月18日,钟祥警方宣布案件告破。9月5日,该案在钟祥市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4人当庭全部翻供,并一致指控警方刑讯逼供。12月3日,检察院以案件事实和证据不足为由要求撤销起诉。钟祥市人民法院当庭作出准许撤诉的刑事裁定。此后,钟祥市公安局要求潘楷等4人家属取保候审,但4人认为自己无罪而未答应。直到今年1月,在4人已被羁押了18个月后,经钟祥市政法委协调,同意四人出狱后在当地教委工作,并许诺一年后给予他们是否有罪的答复。于是,4人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因为是取保候审,所以在法律意义上我们仍然不能肯定他们有罪或无罪。但是,有一个原则是需要申明的,那就是:对案件的侦破,宁愿让它“悬”着,也不能让它“冤”着。
读很多的案件侦破新闻报道,当一个案件尤其是影响巨大的案件发生后,常常有主管领导“要求警方限期破案”,甚至还有“破不了案,就地免职”之类的“通牒”。领导在下达这样的指示的时候,可以看出他的坚决和果断,但我立即有了某种担心:在我们重视领导指示的社会氛围中,警方为了让领导满意,保住头上“乌纱”,会不会仓促办案,把一些无辜的人冤枉了?
对案件的侦破,结果无非两个:告破或未破。告破当然是好事,但只要尽力了,案件未破而“悬”着,也未必是坏事,“悬”在那里,哪怕十年八年,甚至遥遥无期,也不可怕,因为总有告破的可能性存在。最可怕的是在证据不足时随便抓几个“犯罪嫌疑人”交差。有的为了得到“犯罪证据”,不惜动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这样看起来案是破了,领导满意了,“影响”消除了,但如果对一个无辜的人进行了制裁,制造了冤案,其“恶劣影响”和破坏力将更加巨大。
我们贯彻依法治国的原则,就是要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前不久召开的第十一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韩杼滨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说白了就是不能制造“冤案”。所以,如果要在“悬案”和“冤案”之间选择,我们宁愿选择“悬案”。“悬案”尽管无法让受害人得到补偿和慰藉,但也避免了更多的人受到伤害。用一种不该有的伤害去弥补过去的伤害,只能造成更大的伤害。
其实,宁“悬”勿“冤”的原则不仅仅适用于刑事案件。去年两起空难发生后很长一段时间没有结果,有人憋不住了,写文章追问“为什么不公布空难结果”。我就想,只要不是故意隐瞒不报,那就不必急于公布,因为空难的调查是个很繁琐、复杂的过程,不可能在很短时间里弄清楚,在这样的情况下,还是那个原则,宁愿让它“悬”着,也总比草率下结论强。
回头再看钟祥市贺集二中的特大投毒案,4名教师中王克政的辩护律师张平认为,在法院裁定撤销起诉的一年后,检察院既不重新起诉,公安局又没有发现新证据,至今还以同意取保候审作为放人的条件,于法无据。既然“于法无据”,为什么还不给他们一个清清白白的结论,这里面是否有让案件宁“冤”勿“悬”的成分在?如果真是如此,就与我们所贯彻的法治原则背道而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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