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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政治体制改革举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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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10月13日16:12 中国新闻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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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10月13日电 由中共中央党校主办的《学习时报》(第205期)载文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清理“文化大革命”及其“左”的错误中,中国政治体制得到全面恢复,在恢复中又有改革。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改革地方政权组织和选举制度。
1979年7月,全国人大五届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对地方政权组织和选举制度作了重要改革。
一是,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为人民政府。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地方人民政府是地方行政机关,地方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分别选举、罢免或者任免。地方人民政府对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这样,不仅结束了“文化大革命”中党政合一的“革命委员会”体制,而且将大大加强对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管理和监督,大大加强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利。
二是,为调动发挥地方的积极性,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在与国家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不抵触情况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
三是,规定人民代表的选举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充分发扬民主并将候选人和应选人实行差额选举的办法。扩大了人民行使选举权利的民主化程度。
四是,把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范围扩大到县一级,这样有利于人民群众对县级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实行有效的监督。
(2)保证政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全国人大五届二次会议制定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是建国后的第一部刑法。刑事诉讼法,改变了长期以来的政策、条例代替基本刑事法律的现象,对于维护公民民主权利,保证公、检、法机关行使职权,从法律上创造了条件。1979年9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针对我国政治体制中存在的“权大于法”等问题指出,坚决改变过去那种以党代政、以言代法,不按法律办事,包揽司法行政事务的习惯和作法。
(3)改善党的领导,保障党内民主。
1980年2月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五中全会,主题是坚持党的领导,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战斗力。具体来说,一是全会决定重新设立中共中央书记处并选举了书记处成员。中央书记处的设立,使党中央形成了中央书记处、中央政治局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三个层次的领导体制。二是全会通过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共十二条。这个《准则》总结了几十年来处理党内关系的经验教训,特别是“文化大革命”中践踏党内民主、破坏集体领导、搞个人专断和个人崇拜的沉痛教训,并相应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是党章必不可少的具体补充。三是中央政治局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丧失工作能力的老同志不当十二大代表和中央委员候选人的决定》,这是废除实际上存在的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度和逐步更新领导班子的一个重要步骤。
(4)提出政治体制改革的根本纲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
1980年18日至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了扩大会议,邓小平代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作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重要讲话。
在讲话中,小平同志全面深刻地论述了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问题,阐明了改革的目的和必要性,指出了现行制度中的重要弊端和产生的原因,以及如何进行改革等重大问题,进一步论证了改革的必要性。
《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为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奠定了重要的思想理论基础,标志着中国共产党人在探索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道路上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吴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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