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早已过了“强权即公理”的年代,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也不是“无法无天”,这里并不是“法律真空”。虽然伊拉克战争已经爆发,国际法上的广为国际社会接受和认可的战争法规则,也将约束交战双方的战争行为。 转自搜狐 美国总统在其宣战声明中,曾宣称战争的目的是为了推翻萨达姆政权,而非针对伊拉克人民。而美军及其联军在最初一周内军事行动进展得不如预期的迅速,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在伊拉克很多时候,民即兵,兵即民,美军难以区分战士与平民,而美国此次军事行动的一个重要的军事目标就是要“尽力避免伤害平民无辜”。需要指出的是,这并不是战争中的某方突发善心,相反这正是现代战争法所要求的,它反映了战争法的两个重要的基本原则,即人道主义原则和对平民与武装部队、战斗员与非战斗员、战斗员与战争受难者加以区别的原则。根据现代战争法,禁止波及到平民的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和作战方法。战争法规定交战各方无论何时,均应在普通居民、平民和战斗员,民用物体和军用物体之间加以区别。 转自搜狐 战争法是以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为主要形式,调整战争或武装冲突中交战国之间、交战国与中立国之间关系和战时人道主义保护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而且国际法学界一般认为,战争法是“强行法”。《维也纳公约法》第53条规定:“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抵触者无效。”而“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即指那些“为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不许损抑”的国际法强行性规范,比如违反《联合国宪章》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国际法上的强行性规范,当事国不得任意选弃。 转自搜狐 战争法的另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对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的限制,即即使在战争期间,用以伤害敌人的手段和作战方法也不是没有限制的。其中包括禁止使用极度残酷的武器,例如,1980年《联合国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就禁止使用地雷(水雷)、声频武器铒雷及燃烧性武器等。战争法同时禁止使用毒物、化学和生物武器。1972年的《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不仅禁止使用,而且禁止在任何情况下发展、生产、贮存、取得和保留这类武器。张慎思
转自搜狐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