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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官员就“独身女性可生育”再释疑三点争议

  2002年11月19日10:42  南方网

  南方网讯昨天(18日),就“独身女性可生育”这一规定引发的众多争议,吉林省政府法制办行政法制处张满良处长进行了释疑。

       捐精者是不是要尽父亲的责任?

  张处长说,我国法律保护的只是生父和养父,并不保护捐精所致的“生理父亲”。根据国家规定,实施人工授精、试管婴儿等医学辅助生殖技术,对于精子的供体、受体和实施手术的医疗机构三方之间,要事先同意遵守协议,相互之间没有权利和义务方面的关系,实行三盲制度,即供者不知精子谁用,受者不知精子来自何人,医疗机构不知谁的精子会用在谁的身上。因此,提供精子者不必去尽任何法律意义上“父亲”的义务与责任。

  将来发生近亲结婚怎么办?

  张处长认为,我国《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从2001年8月1日开始实行,其中规定:严禁精子库向医疗机构提供新鲜精子,采集精子后必须冷冻6个月,经过复检合格,才能使用。而且一个供精者的精子最多只能给5名妇女受孕。目的是为防止此人的“子女”在社会上过多,造成“后遗症”。

  另外,试管婴儿及人工授精等医学辅助生殖技术成功率只在30%左右,这样算来,多年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近亲结婚的概率是十分微小的。

  张处长介绍,试管婴儿等医学辅助生殖技术产生后,就带来了“将来可能发生近亲结婚”这样的问题,若说到解决的办法,那需要有专门的规定出台。

  母亲生育权与孩子的父爱权怎样选择?

  在将“独身女性可生育”这一法条写进《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时,立法者就考虑到了母亲生育权与孩子父爱权发生冲突这一点。在母亲的生育权与孩子的父爱权发生冲突时,就需要有所取舍。这在我国的立法中有先例,如我国的离婚法中,就涉及了离婚权和子女的父(母)爱权的问题,离婚法中“选择”了母(父)亲的离婚权。新文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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