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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另类”法规反响强烈 未婚女合法生子引争议

  2002年11月15日10:11  华商报

  ●2002年11月1日,《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开始实施。该《条例》第30条第2款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生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

  ●单独规定独身女性的生育权,并确认独身女性可以生育“没有爸爸的孩子”,这在我国的立法活动中还是第一次。

  ●一些人认为,这一立法是社会进步的体现。但更多的人认为,这一法规可能产生近亲结婚和乱伦问题,有可能造成变相多胎,而且立法超越了国家大法的内容。

  吉林“另类”法规激起强烈反响

  2002年11月1日,从冰天雪地的吉林传来一则“火热”的消息,该省开始施行了一部地方性法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该《条例》中最引人注目的是第30条第2款的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生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

  根据这一规定,“孩子是爱情的结晶”这一说法将成为永远的过去,那些不愿意结婚、但却愿意拥有孩子,并且还不愿和某位男士“分享”孩子的女士,可以通过完全“科技”的办法,不需要爱情、婚姻为土壤,只要通过人工授精等方式,就可以生育一个“自己的”孩子,满足天然的母性。这也意味着,被这位单身母亲养育成人的孩子将永远不知道自己的父亲是谁,因为精子的提供者与接受者双方根本无见面机会,孩子根本不会知道自己的“爸爸”是谁,他(她)的母亲也不会知道。“爸爸”这个亲昵的称呼将不再出现在这个孩子的词汇里。

  争议反响来自各方面,甚至吉林的计生部门也有些始料未及。新浪网站在网民中有一个调查,截至11月14日,7000余名接受调查者中反对者占27.11%、支持者占57.61%,其余人则表示无所谓。无论如何,人们在质疑和赞许中提出的问题,其尖锐恐怕是立法者都没有想到的。

  现代人对未婚妈妈的宽容度增大了

  32岁的谢女士在西安一家大型企业工作,曾经的感情经历让她失去了对婚姻的兴趣,宣称自己不愿意结婚,但热爱生活的她却希望有个完全属于自己的孩子,在抚育孩子的过程中享受人生的幸福。自从吉林的这个规定出台,朋友们都和她笑谈:“你可以去吉林生活,做个名正言顺的未婚妈妈了!”“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和20年前相比,现代人的婚姻生育观念真的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尤其在城市里,重男轻女、养儿防老等思想在年轻人心中所占的比重已经不大了,很多年轻人更重视个人人生感受,我们必须正视这种变化。”采访中,陕西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石英先生如是说。

  事实确实如此,据了解,此次《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出台前,有关方面就接到过不少大龄知识女性在这方面的质询:“公民都有生育权,我不想结婚,难道就不能合法地生个孩子吗!”

  正如离婚后没有生孩子的李岩所说:“我已36岁了,再找个人结婚太难,真正的爱情太难找,我不愿意和男的生孩子,那样太麻烦,再说,我也有足够的能力抚养孩子,我为什么就不能名正言顺地有个自己的孩子呢!”当然,像李岩这样想的人还是少数,许多人认为这样做有些极端。“这样做,还不如自己去收养一个孩子,这样更自然,也减少了社会的负担!”26岁的王小姐这样说。

  观点交锋

  观点一:立法体现社会文明进步

  作为人口学方面的研究者,石英先生很关注吉林的这一规定,他也了解了其它地方的反馈。他说:“这个条例还是比较超前的,随着人们生育观念的改变,少数女性坚持自己独特的生活方式,并有自己的生育观念,这并没有什么不好。而且社会也对她们越来越宽容了。毕竟未婚妈妈生育会引起许多社会伦理问题,不应该提倡。通过立法作出这样的规定有可能被误认为是倡导,这样会产生很多问题。”

  但石英同时认为,这个规定至少说明我们社会的宽容度在增加。对于一些人指责这些选择单身生子的女性“自私”,他认为是不应该的。“毕竟作为独立的个体,应该有自己选择的权利。”

  陕西浮陆文化公司的吴先生认为那些想选择做单身母亲的人,也一定有各种苦衷,她们应该得到应有的帮助与保护。至于单亲家庭教育的问题应该是一个社会讨论的问题,一个人抚养孩子会遇到困难,但如果社会采取歧视的态度,甚至禁止的态度,就会使这个问题更加地难以解决。

  “一个国家的立法能越来越注意到保护少数群体,这是进步的表现。”28岁的张女士这样认为。

  观点二:单身母亲“科技”生子冲击社会伦理

  与赞成者的乐观态度相比,许多人对此规定内容持反对态度。最普遍的一种看法是“选择这样做的女性太自私了!”他们认为单身母亲的这种选择本身对孩子没有责任感。贾女士就提出:“这些女人有没有想过怎么对待孩子提出的关于父亲的问题?有没有想过孩子应该怎么看待周围人特别的目光?”

  事实上,单身母亲通过人工授精等方式怀孕,往往要求医院方绝对不能透露精子提供者的身份,这意味着孩子永远也不知道自己的“生理父亲”是谁。“如果孩子长大了,他或她爱上了另外一个人,而这个人又恰好是他或她‘生理’父亲的孩子,那实际上他们就是兄弟姐妹,这样不会产生近亲结婚和乱伦吗?”

  这个问题也许是立法者确实没有想到的,但事实上这样的问题必然有存在可能。如果这样,对社会伦理的冲击非常大。

  另外,对孩子的抚养、对父母的赡养,这些传统的伦理观念也将受到冲击。“试想,如果这样出生的孩子母亲死亡了,他该由谁来抚养?他的生理父亲有没有责任抚养他?”贾女士还提出这样的问题。

  对此,一些态度谨慎的赞成者也都认为,允许单身女性生育的同时应该有比较严格的把关制度———比如对准备做单身妈妈的女性做个人背景、心理素质、经济能力、人际关系等方面的综合考察等,最重要的是要就具体问题作出具体的配套规定,否则着实太麻烦了。

  一直从事早教工作的陈维萍女士则认为,从出生就没有爸爸的孩子,比起正常的单亲家庭的孩子,在人格健康方面必然受到影响。妈妈剥夺了他(她)拥有父亲的权利,这是很残酷的,也是违背人性的。

  观点三:该条例是否侵犯了单身妈妈结婚的权利

  30岁的张女士对该条例的第一反应是“可笑”。她认为,其实作为女人完全可以通过性生活实现生孩子的愿望。作出这样的规定让人感到有逻辑错误,难道不通过人工辅助技术生育孩子就该禁止吗?其实,非婚的性行为虽然国家不提倡,但法律也无法设立禁止性规定,因为这是人性的问题,法律真是管不了。虽然那些非法同居等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但孩子只要出生,无论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都有相同的法律地位,一旦出生就受法律保护。作这样的规定是多余了,这个问题完全可以由人自己作出选择嘛!

  另外,张女士对规定单身妈妈“决定终生不再结婚”感到很荒谬,因为作为个体无法决定她一辈子要做什么,这问题也不是一时间就能决定的,一个人怎么能对一生作出一个决定呢?如果这名女士最终决定结婚,是不是侵犯了她的合法权利呢?

  观点四:可能造成变相多胎

  西北政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副教授赵江红长期从事婚姻法教学工作,她认为,这样的条例会对原有的婚姻伦理观念带来不良冲击,而且可能造成近亲结婚问题。更重要的是,因为规定必须是“不再结婚的女性”,但这个前提本身就是不确定的。因为结婚是公民的自由权利。如果这个人将来要结婚,那国家根本无权阻止,而且也无法阻止。根据现有计划生育政策,那种结婚后一方没有子女的还可以生育孩子,这样,变相的多胎势必会给计划生育带来不良影响。

  观点五:立法超越了国家大法的内容

  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的车小岗律师认为,这个条例对“未婚妈妈”的身份直接作出肯定性规定,这实际上会被理解为一种倡导,这样就会使人对家庭这一社会单元的功能、作用和意义提出了质疑。

  他还认为,中国目前很多立法上对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保护不完善的地方也很多。立法者应该在这方面加大力度,不应该对许多尚在讨论中的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

  作为地方立法,吉林的规定对生育主体有扩大解释的嫌疑,而且创设了新的权利,即授予未婚女性通过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生育权,这样的规定显然超越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内容,是有问题的,应该通过法定程序来审查其合法性与合理性。

  陕西省妇联权益保障部的赵玉玲部长也认为,立法应尽量考虑大多数人的要求,对极少数人的要求作出明确规定不妥,尤其是这些问题还在探讨之中,会带来许多问题。“有些问题其实规定了不如不规定,让当事者根据自己的理性去选择也许问题反而会更合理地解决!”

  事实上,根据《中国青年报》报道,11月12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赵禀礼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认为,虽然单身女子有生育的权利,但目前不宜用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规定。“对于极个别要求生育的独身女子可以做特殊处理,但没有必要以法规的形式予以规定。”

  据了解,今年9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开始实施。根据我国的《立法法》,各地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但必须要与之保持一致。吉林省有权就当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制定具体的规定,并且只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即可,并不需要全国人大的批准。但如果全国人大认为该条例有问题,则可以纠正。据报道,因为吉林这一条例引起的强烈争议,国家计生委正在研究该条例是否符合法理精神,是否有悖法律规定,如果条例有问题,将建议予以纠正。

  本报记者江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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