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志刚 傅强 刘超颖 在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一些人为了寻求刺激,频频光顾一些“陪聊”场所。尽管“陪聊”场所并没有被有关部门列为非法场所,禁止其经营,但“陪聊”场所的管理却存在诸多漏洞,从而成为诱发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前段时间,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陪聊”小姐章某涉嫌诈骗聊天客人王某一案,经东城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被告人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今年32岁的章某出生于北京一个普通的知识分子家庭中。高中毕业后,她就一直待业在家。2001年7月的一天,章某来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附近的一家“陪聊”公司报名,在交了300元报名费、留下个人联系地址的同时,她还留下了“夏雪”的假名。因为章某不想让别人知道她的真实姓名,而这家“陪聊”公司恰恰也没有查对她的身份证明。章某所从事的工作就是陪客人聊天。客人先打电话到“陪聊”公司,公司再把客人介绍给章某。每次“陪聊”的小费为30—300元。 几天之后,“陪聊”公司给章某介绍了一位客人。初次聊天,章某与王某聊得甚是投机,王某慷慨解囊,给了她200元小费。以后的日子,王某与章某频频见面聊天,关系也越来越熟,但王某却自始至终也不知道“夏雪”是章某的假名。章某对王某称自己是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的学生,需要钱交学费和补课费及母亲的住院费,王某先后给了她7万元,并由章某以“夏雪”的假名写了借条。两个月后,章某说要买房急需用钱,王某便借给她30万元,章某同样以“夏雪”的假名给王某打了借条。30万元到手后,章某就销声匿迹了。直到2002年3月1日,她才被警方抓获归案。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提讯章某时,问她为何能够屡屡得手时,章某这样说道:“当初我从事‘陪聊’这项工作时,就不会给对方留下真实姓名。在一次聊天的时候,王某把我强奸了,并让我不要去告他,这样对双方都没有好处,还说要供养我。这件事我想了好久,如果把这件事说出来,对我及我家人的名声都不好,所以就没有报案。但我觉得不能就这样算了,怎么也要报复他一下。我不如乘机从他那多拿点钱,于是我就同意继续同他见面聊天。我对他说要去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习,要交学费、补课费、母亲的住院费,从王某那里拿了7万元,并且打了借条。在我和王某聊天的过程中,王某曾对我讲,在‘二外’上学,离家远,不如在学校附近租间房住。我想王某以前也曾提过要给我买房的事,正好我家要拆迁,不如假借拆迁买房的名义再从王某手中要点钱,等钱到手后,就不再理他了。于是,我在一次见面中,就提出要买房的事情,但钱不够,还差30万元。王某立即就从朋友处给我借了30万元。第二天,王某打电话问我房子的事情,我骗他说挺顺利的,然后我就关机了,并办理了停机,再也没理王某。”当警方抓获章某时,这37万元在短短几个月的时间里,几乎被她挥霍干净。章某在费尽心机骗这37万元的同时,用这些赃款来供养比她小9岁的男友。她给男朋友租汽车、租房子、买衣服、买手机,同男朋友去九寨沟旅游…… 人们不禁要问,为何章某屡次向王某以各种名义要钱,王某都那么积极主动地给予呢?王某说:“现在的章某就是当时自称‘夏雪’的人。她说她是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的学生,家庭很不幸,继母对她不好。我比较同情她,才想办法帮助她。因为她承诺毕业后挣钱还给我,并且给我打了借条,我才借给她37万元。”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章某称自己取得钱财是被王某强奸后的报复行为,王某隐瞒了其强行与自己发生两性关系的事实。经法庭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证实了被告人章某编造虚假事实,骗取受害人王某钱财的事实。章某称王某曾对其实施强奸,无相应证据支持,且章某对王某进行报复的动机并不影响其诈骗罪的成立。 纵观本案,导致这起诈骗案发生的原因是:第一,本案的被告人章某贪图享乐,骗取他人钱财,尽情挥霍。若真是出于报复王某强奸她的行为而骗取王某的钱财,那么她就应该当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而不应采取报复的行为,触犯法律。第二,本案的受害人王某系一名机关领导干部,在章某屡屡向其讨要钱财的时候,也应该提高防范意识,避免屡屡受骗。第三,“陪聊”公司缺乏健全的管理体制,既缺乏对员工自我约束的机制,又缺乏对客户进行相关的调查了解。由于这种“陪聊”服务的时间、地点的不固定性,双方人员互相不了解,缺乏相应的安全保卫机制,易诱发犯罪。有关部门应对“陪聊”公司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使之逐步规范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