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4月26日电 两年前,满怀“出国打工”赚钱的希冀,15名江苏启东籍缝纫女工在当地一中介公司负责人的带领下,飞赴柬埔寨进行境外劳务输出。据工人日报报道,然而大大出乎她们意料的是,来到异国他乡之后,呈现在面前的竟是残酷的现实:外方招工企业尚未开工,原定打工计划全部化为泡影。怀揣着只有短短一个月的“旅游护照”,她们居无定所,处境极为窘困,最终不得不向中国驻柬大使馆求援——
“从一审到二审,再自重审一审到重审二审,这场官司已经打了一年多,如今我已是四上法庭,我们日夜盼望着法律能为我们主持正义与公道……”2月17日下午,在江苏南通市中级法院,刚刚参加完庭审的江苏启东籍女工陈红对笔者如是说。
面对笔者的采访,作为这场引人关注的出国劳务纠纷案10名原告的诉讼代表人———43岁的陈红诉说着两年前她们出国打工所经历的种种不寻常遭遇———
打工人梦断异国他乡
2000年4月,家住启东汇龙镇的陈红在该市街头看到一则“招收缝纫工出国劳务”的招聘广告。早就梦想着出国打工的陈红,随即来到张贴这则广告的启东市启卫服务所了解情况。“启卫所”的工作人员告诉她,此次招工系江都蓝天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中心(下称“蓝天中心”)委托“启卫所”招聘赴柬埔寨的缝纫工,工人一旦被录用,待遇将非常丰厚。经过一番打探之后,恰有一手缝纫技术的陈红便兴冲冲地报了名。
2000年7月上旬,作为初定的外派人员人选,陈红等7名应聘女工被召集起来,每人跟中国电子国际经济合作公司江苏分部(下称“江苏分部”)、“蓝天中心”及“启卫所”签订了《外派劳务人员协议书》一份。该“四方协议”明文约定,外派人员受“江苏分部”和“蓝天中心”的派遣,原则上在境外工作2~3年,劳务地点为柬埔寨金边地区,工作时间为每天10小时,做一般工人月收入250美元左右,做管理员月收入300至400美元,在柬食宿由外方免费提供……
同年11月初,经过相关考试,包括陈红在内的15名启东籍缝纫女工被正式录用,招聘方要求她们每人交纳15500元的出国手续费和200元的考试费。同年12月15日,“启卫所”负责人孙卫琴将出国护照发至15人手中,并于当天带她们飞赴柬埔寨。临上飞机前,孙卫琴又向她们每人收取机票费500元、机场建设费90元。
然而,令陈红等15名女工始终不敢相信的是,来到柬埔寨后,她们才得知原先招收缝纫工的柬方企业鑫安隆制衣有限公司根本没有开工,原先在国内约定的打工计划因此化为泡影。15名缝纫女工在身无分文的情况下,过着食宿没有保障的日子,处境极为窘困。为了生存,她们不得不来到另一柬方企业———兆祥制衣厂打起了临时工,每天正常工作16小时,有时还通宵达旦地干活,打工9天,平均每人只得到23美元的报酬。更令女工们气愤的是,在国内签约是说好了出国劳务2~3年,可直到走出国门她们才吃惊地发现,自己手中的竟是只有短短1个月的“旅游护照”!
辛酸的经历让陈红等人不堪回首。陈红说,在柬埔寨期间,当地的气温有时高达35℃,而她们10多人却只能在一间无电无水的空屋地铺上睡觉,蚂蚁叮,蚊虫咬,浑身上下鼓起了叮咬引起的肿块……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女工们好不容易找到中国驻柬大使馆。后在大使馆协调下,15名女工才得以于2001年1月16日返回中国,结束这段异国打工的“噩梦之旅”。
陈红告诉笔者,回国后,虽经有关部门协调处理,但她们每人只拿到了5800元的退款。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陈红、刘菊香等10名女工一纸诉状将“启卫所”及其业主孙卫琴,连同“江苏分部”、“蓝天中心”一同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她们所交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人均13475元。
案件审理一波三折
受理此案后,启东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陈红等10名原告、被告“蓝天中心”及“江苏分部”均到庭,但出人意料的是,被告“启卫所”及其业主孙卫琴却始终不见踪影,既未到庭应诉,也未为自己进行辩护。
在一审过程中,“蓝天中心”辩称,作为直接负责与外方接洽和落实劳务项目的责任人,“蓝天中心”不存在过错。柬方鑫安隆公司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国内组团察看该厂时,也认为企业基本具备了开工条件。15名女工出国劳务失败,根本原因在于“启卫所”擅自带领工人私自出境。“蓝天中心”在发现“启卫所”有私自出境的苗头后,即用传真向“启卫所”发出声明,要求对方退还护照,同时力阻其带人出境,不料对方却一意孤行。事发后,“蓝天中心”已全额退还了相关款项。此外,陈红等10名原告盲目跟随孙卫琴出境,其自身也有过错。据此,“蓝天中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他们的诉讼请求。
作为此次劳务合同对外签约单位的“江苏分部”向法庭辩称,15名工人出境赴柬,并非由“江苏分部”与“蓝天中心”派出,而纯粹是由“启卫所”骗取护照并非法办理签证而引起的。“江苏分部”和“蓝天中心”从未委托过“启卫所”将工人护送出国,与“蓝天中心”一样,当他们发现“启卫所”有带领工人私自出境的迹象后,迅速给南通市外事办和启东市外经委分别发函,要求他们协同收缴护照、阻止工人出境……因此,对于15名女工出国打工所遭遇的一切,他们没有过错,也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11月中旬,“江苏分部”与“蓝天中心”签订了一份《劳务项目协议》,明确约定在这次劳务输出中双方应尽的“职责”:有对外签约权的“江苏分部”负责办理工人出国劳务的相关手续、出国批件和护照等;“蓝天中心”对柬方鑫安隆公司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工人在柬工作的合法性、安全性负责……然而就在这一协议签字的前几天,“江苏分部”便在柬方鑫安隆公司尚未出示《营业执照》中文译本及中国驻柬使馆尚未提供“确认函”的情况下,“提前”来到南通市外事办申请办理陈红等15名工人的护照,并由该“分部”负责人将护照借出。此后,此15本护照经由“蓝天中心”转交至“启卫所”。而“启卫所”又在柬方没有同意接收的情况下,擅自办理签证,通知15名女工交齐全部费用,并于当年12月15日带着陈红等15人飞赴柬埔寨……
法院还审理查明,在整个劳务招工活动中,“蓝天中心”、“江苏分部”及“启卫所”之间均明文约定:事成之后,“江苏分部”向“蓝天中心”收取每名外派工人2000元的代理手续费;负责招人的“启卫所”则可从“蓝天中心”得到每名工人3000元的管理费返还。事实上,在整个劳务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蓝天中心”共收取“启卫所”106000元,“江苏分部”共收款20000元。15名工人回国后,为平息纠纷,“蓝天中心”和“江苏分部”均按承诺履行了退款义务,蓝天中心共退款及费用110789元,“江苏分部”共退款及费用26500元,加上有关单位退还的护照押金,陈红等15名女工每人拿到了5800元的退款。“启卫所”虽曾有过退款承诺,但事后却分文未付。
法院同时查实,“蓝天中心”和“启卫所”均无劳务输出资质,而“启卫所”系个体工商户,自1998年8月登记成立之后,从未进行过工商年检。
法院审理后认为,“江苏分部”在柬方未出具相关文件证明出国劳务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为15名工人申办并借出护照,是这次外派受挫的重要原因之一;“蓝天中心”没有劳务输出资质,却与柬方工厂联系外派业务,又未审查确认对方是否具有合法营业资格,并委托“启卫所”收取高额费用,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启卫所”没有劳务输出资质,在无外方接受的情况下,擅自办理护照签证,强行派出工人,是造成这次外派受挫的最直接、最主要的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由于“启卫所”是个体工商户,登记成立后一直没有年检,故其责任应由业主孙卫琴承担……
2001年6月25日,启东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陈红等10名原告尚未拿到的105500元已交款,由孙卫琴负责返还58025元,“蓝天中心”及“江苏分部”各返还23737.50元。
一审判决后,“蓝天中心”及“江苏分部”不服,向南通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经开庭审理,南通中院于2002年1月对此案作出“发回重审”的裁定,理由是原审法院未有效通知被告“启卫所”及孙卫琴到庭应诉,违反法定程序。
案件被发回后,启东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重新审理。然而虽经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被告“启卫所”及孙卫琴仍未到庭参加诉讼。在再次查明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去年8月5日,启东法院对此案重新作出重审一审判决,判令“蓝天中心”、“江苏分部”及“启卫所”共同偿还陈红等10名女工出国手续费、误工费、机票费、考试费等共计119700元,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作出后,“江苏分部”和“蓝天中心”更为不服,再次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
官司有待终审判决
2003年2月17日下午4时,南通中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
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敲响,作为上诉人的“蓝天中心”及“江苏分部”的代理人,以及作为二审被上诉方的陈红及其代理律师,各自在法庭两侧就座。与前三次开审此案一样,一直未曾露面的被上诉人“启卫所”及其业主孙卫琴,此次仍未在法庭上露面。
鉴于此情,负责审理此案的审判长当庭宣布:“启卫所”及孙卫琴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庭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进入庭审后,作为上诉人一方的“蓝天中心”首先摆明己方观点:陈红等10名女工出国打工没有赚到钱是事实,但“蓝天中心”现已将所收的费用全额清退,现在的问题是孙卫琴没有将其身上的数万元退出;陈红等10名工人跟随没有外派资格的孙卫琴盲目出国,自己也有一定的责任;10名女工在柬期间的境遇并没有像她们诉称的那样惨;重审一审判决违背事实,应当分清四方的责任各自赔偿……
“江苏分部”随后亦向法庭陈述其主张:“启卫所”违反协议,在无外方接受的前提下,擅自、越权办理签证,且不听多方劝阻,强行外派工人,是造成本案纠纷的最直接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陈红等10人在订立“四方协议”后,应当知道“启卫所”无权派遣出国,在此情况下她们仍盲目接受派遣,致使出国打工受挫,也应承担次要责任;“江苏分部”作为“蓝天中心”的对外签约代理人,只负责与柬方签约和办理外派人员的出国手续,且在发现“启卫所”有私自带人出国的苗头后,他们曾作出过最大的努力予以制止,因此他们不应承担责任。
在“被上诉人”席上就座的陈红及其代理律师则认为:本案是劳务合同纠纷,陈红等10名女工与“蓝天中心”及“江苏分部”之间的合同具有相对性;因为从招工到考试、收费、体检、出国,这一系列的行为几乎均由“启卫所”具体操作与实施,因此陈红等10名工人完全有理由相信,“启卫所”的行为就是整个劳务合同的履行行为,因而她们跟着孙卫琴出国,不存在过错和违约责任;“蓝天中心”及“江苏分部”皆有外派人员的具体联系方式,但他们却只停留在用公文阻止工人出境上,未实际尽到相关义务;此外,两公司将出国接回工人等巨额费用冲抵应退款,不合情理……
一番唇枪舌剑的法庭辩论之后,负责本案审理的审判长宣布休庭,案件将由合议庭合议后进行定期宣判。
面对笔者的采访,走下法庭的陈红说出了这样一句话:“我们相信,法律会作出最终的公正判决,我们期盼着这一天的早日到来!”(周建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