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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追车致人死亡续 并非滥用职权而是执法犯法

NEWS.SOHU.COM  2003年09月09日02:31  北京娱乐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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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资料:警察高速追车致人死亡 驾驶警车逃离现场被公诉  

  新闻案例

  滥用职权警察被公诉


  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一名派出所指导员闫某在率队巡逻中,越权下令高速追车,在无辜被追车辆发生翻车事故后又见死不救,逃之夭夭。9月4日,睢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对其提起公诉。

  睢宁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闫某身为人民警察,在执勤巡逻中应严格遵守公安部有关规定。公安部《公路巡逻民警中队警务规范》第33条、38条明确规定:“对一般违法犯罪嫌疑人乘坐的车辆及一般违章车辆不得进行高速追截,避免给违章人、乘客、被追车辆及其他人员、财物造成危害”;“驾驶员如有逃逸,应及时向上级或者指挥中心报告布控查缉。”闫某在巡逻执勤中,超越自己职权行使权力,对未发现违法犯罪嫌疑的车辆擅自决定进行高速追截,造成一人死亡、车辆报废的严重后果,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了解,为确保审判公正,此案将实行异地管辖。徐州市云龙区法院将择日开庭公开审理此案。

  (详见昨日本报)

  众说纷纭

  条例监督为何总是失效


  通用的行业法规管不住某些公务人员的意气用事。现在,我们最不短缺的是法规(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法规已经足够用了),最亟待“脱贫”的是依法执法的意识。没有依法执法的意识,脑子里就不可能绷紧神经。在执法过程中需要临时做出决定之前,掂量一下自己的举动会不会超越法规授a权的权限,思量一下造成“执法过当”的后果,譬如说,越权行事使被执法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甚至丢掉性命。假如平时具有这样一种理智的执法意识,就可以避免许多冤案的发生,也会有效地改变某些行业的整体形象。小刘

  先敲掉执法者脑子里的私利观

  为追逐部门利益的见利忘“法”是导致惨剧发生的根源所在。中国没有一部法规、条例鼓励该行业的执法人员去追逐私利。然而,这并不等于没有变相的暗示或者下达相应的罚款指标。我推测,闫某之所以下令追车,无非是觉得对方的“亲热”有油水可捞,趁机敲他们一竹杠于公于私都没坏处。既然“钱”字当头,脑子哪能不发热,私利最终战胜法规的规定,也就不足为奇了。

  要想让条例性质的监督事先有效,必须先敲掉执法者脑子里固有的私利观。不然,法规频频失效的尴尬局面就难以得到根本扭转。

  海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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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只是滥用职权问题


  我们必须明确一个概念:何为滥用职权?最简单的解释就是不适当地使用权力。那么,构成滥用职权的前提应该是有关职权范围内的事情,与权力无关的就不在此范畴。如果说派出所民警乱收费,那是滥用其罚款权,警察违规办事,那是滥用其管理权,可派出所指导员擅自决定鸣警笛追截没有违规的车,并以被追车辆“涉嫌抢劫”为由,要求“同行”帮助设卡拦截。这些行为显然不只是滥用职权问题。

  毫无疑问,身为派出所指导员的闫某擅自鸣警笛追截没有违规的车就已经不是按照法律执法,其动机会有两种情况:第一,如果没猜错的话,正如很多网友所说“寻找借口罚款”;第二,由于王某没有理会他们就开车走了,心里不甘心,于是凭着一股气追之。不管是罚款执法,还是赌气执法,都是不合法的。另外,闫某以被追车辆“涉嫌抢劫”为由,要求“同行”帮助设卡拦截,虽然是寻求同行帮助执法,但这种违规执法下的求援彰显的就是欺骗执法。这也是有悖于执法原则的。陈栋

  “涉嫌滥用职权罪”是避重就轻

  在王某的“长城皮卡”翻车事故发生后,身为派出所指导员的闫某身在现场,非但不打电话报警、叫救护车,反而让司机驾驶警车逃离现场。他甚至还再三向警车上的三个人交待:“这事绝不能跟别人讲。”事后,他又和相关人员订立“攻守同盟”,企图逃脱责任。面对这种隐瞒事实的现象,从社会道德的角度上看,是见死不救,是丧失社会责任的表现;从法律的角度看,是逃避法律责任,知法犯法,更应罪加一等。

  警察是执法者,理应成为严于守法、文明执法的模范,警察致人死亡,当与庶民同罪。以“涉嫌滥用职权罪”提起公诉,似乎有点避重就轻的味道,无疑将会给这个案件重新蒙上阴影,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应对此案审判做出有效的监督,相信民众也期待司法的公正,还受害者一个公道。

  耳东

  为什么会明知故犯


  睢宁县发生的这起民警滥用职权案,以受害人付出生命的惨重代价,真相才得以大白于天下。如果没有到人命关天的地步,恐怕也只能不了了之,甚至追车成功的警察迫使被追赶者为他们支付汽油费,总不能白白让他们忙乎吧。

  由此,让笔者感到不解的是为什么我们对许多职能部门的监督总是这样那样的不尽如人意,有时候甚至监督大多以失败而告终?

  要说闫某作为派出所的指导员不知道公安部《公路巡逻民警中队警务规范》中的相关规定,显然太小看了他的智商。退一步讲,即便闫某贵人多忘事,那么,和他同行的那三个人呢,难道他们对这个《规范》真的一无所知吗?我觉得他们平时的考核不会不涉及这样的内容。如此说来,只能是明知故犯了。

  刘海明

  闫某属于执法犯法


  也许有人会说,这是执法过程中的过失,闫某并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其中包含过失的因素。正因为如此,笔者也认为闫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至于滥用职权罪怎么看怎么牵强附会。

  警察是执法者,理应成为执法的模范,警察致人死命与庶民同罪。以涉嫌滥用职权罪予以逮捕,给这个案件重新蒙上了阴影,因为故意伤害罪最高可判死刑,而滥用职权罪顶多判七年,这里面的玄机不可不防。冉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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