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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法司法解释:工会干部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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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07月08日12:25 中国新闻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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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7月8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今天正式公布实施。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教授杨汉平撰文指出,《解释》对工会干部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的计算以及个人严重过失的含义等问题做出了司法解释。
基层工会专职或非专职主席、副主席、委员是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的工会工作人员,肩负着协调劳动关系,促进职工福利的法定职责。司法解释规定上述人员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符合国家、用人单位和工会干部三者的利益。
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制度可以保障工会干部完成其任期内的工作。依据《工会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如果工会干部劳动合同的期限与其工会职务任期不一致,尤其是当劳动合同的期限短于其工会职务的任期,而又不能自动延长其劳动合同期限时,该工会干部就处于一种矛盾尴尬的境地。
《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涉及确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延长的劳动合同期限的,应当自上述人员工会职务任期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延长的期限等于其工会职务任职的期间。”该规定明确了两点:第一、劳动合同延长的开始时间,是工会职务任职期限届满之日。也就是说,工会职务任职期限届满的这一天,劳动合同延长开始计算。第二、劳动合同延长的期限等于其工会职务的期间。例如,工会职务的任期是五年,劳动合同延长的期限就是五年,原剩余的劳动合同期还要累计继续履行。这种规定是合理的必要的。
所谓劳动合同期限的自动延长是指工会工作人员同其用人单位无需就劳动合同期限延长的相关事宜再行协商,原劳动合同持续有效,效力时间延长,除非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对《工会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个人严重过失"进行了司法解释: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情形”。这三种情形分别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据人民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审理涉及工会经费和财产、工会工作人员权利的民事案件,维护工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现就有关法律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工会组织的有关案件时,应当认定依照工会法建立的工会组织的社团法人资格。具有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与所建工会以及工会投资兴办的企业,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分别承担各自的民事责任。
第二条根据工会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确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延长的劳动合同期限的,应当自上述人员工会职务任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延长的期限等于其工会职务任职的期间。工会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个人严重过失”,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第三条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依照工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由被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人民法院根据工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受理工会提出的拨缴工会经费的支付令申请后,应当先行征询被申请人的意见。被申请人仅对应拨缴经费数额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无异议部分的工会经费数额发出支付令。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工会经费的案件中,需要按照工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拨缴数额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根据工会法第四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上级工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要求企业、事业单位拨缴工会经费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基层工会要求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作为共同申请人或者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第六条根据工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职工和工会工作人员因参加工会活动或者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判用人单位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判用人单位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并参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八条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
第七条对于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工会组织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
第八条工会组织就工会经费的拨缴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交纳申请费;督促程序终结后,工会组织另行起诉的,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的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诉讼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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